12月27日,记者从长春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0年11月26日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房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开发企业需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此外,《条例》还创新设立了“质量保证金”制度,旨在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的质量保修问题,保障购房消费者权益。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刘大平昨日介绍,自1998年《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房地产开发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市场准入条件低,部分开发企业规模小,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部分房地产开发企
业“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因此,长春市重新制定出台了《条例》。
来源:中国日报吉林记者站 (记者 丁陆阳) 编辑: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