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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新规出台 乳业食用油企业减负4%
2011-07-26 08:23:45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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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工企业,尤其是乳业和食用油业有望迎来“减负”的好消息。乳制品、食用油企业将试点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将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约4%的税收负担。

本报讯(记者何颖思、刘俊)记者昨日了解到,近日国税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公告》)。

根据该《公告》,乳制品、食用油企业将试点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这不但可以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约4%的税收负担,更意味着现行的抵扣方式发生根本改变。意见稿:

涉牛羊乳和食用油

昨日,记者看到《公告》显示,以牛、羊乳为原料经分级、净乳、杀菌、浓缩、干燥、发酵等加工制成的高温灭菌乳和巴氏灭菌乳和以食用油料植物经加工制成的大豆高温压榨油、大豆低温压榨油、菜子油、花生油、葵花籽油、芝麻油、玉米胚芽油、米糠油、棉籽油都将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分析:企业可以减少4%税务负担

根据《公告》的征求意见稿,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将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3%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7%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7%。

国税人士对本报记者分析,这次改革有多个原因,其一就是现行凭票扣税的规定往往引发“偷骗税”,比如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时,虚开收购发票,多列金额数量,增加进项税额来偷税。有时明明是向企业购买农产品,但故意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使自己多抵扣税款。

其二,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同时将扣除率调整为产成品的适用税率,可以大大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利于鼓励农产品加工增值,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

记者了解到,如果按照《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实施,有关企业就可以减少4%的税务负担,但最终《公告》何时实施仍静待公布。

国税人士:

当期采购额乘以13%

得出抵扣的进项税额

昨日,一位国税人士对记者介绍,现行的农产品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凭票扣税”(记者注: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增值税的,并没有增值税发票,加工企业向农民采购农产品原料,只要凭“收购发票”就可以抵扣,而且是按照当期采购额,乘以13%的扣除率就能得出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抵扣”是增值税的一大特点,企业应缴的增值税实际上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抵扣后的部分。销项税是指销售货物时应缴纳的税金,进项税则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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