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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定为"三税"税额的1%
2011-10-08 09:34:58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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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物价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与8月发布的《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同步于10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平抑粮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对生活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以及重要商品的储备等。《细则》对《办法》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细则》规定基金的征收范围有:在本省境内从事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通信业,烟草、酒类、化妆品生产、批发、零售业以及成品油、电力、燃气、热力生产与销售业的企业或个人。征收标准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另外,价格调节基金采取补贴、补偿和贷款贴息三种使用方式,不得采取资本注入和发放贷款等营利性方式。

在《办法》的基础上,《细则》明确了省级价调基金,以中央在鄂和省属的成品油企业为主,辅以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收取消费者预付款无法退还的部分。没有采取与市县比例分成或垄断行业全部收归省级所有的办法。以下情况可使用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平抑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导致的区域性价格异动;全省性的市场价格调控和地区间的平衡、调剂;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来源:湖北日报 编辑:于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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