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本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并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河南此次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新规,是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经省政府同意就事业单位参加工伤的范围、资金筹措、认定办法做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央驻豫、省直驻郑单位参加省直统筹,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标准等统一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通知指出,对于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历史遗留老工伤问题,未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时限的,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对于已经超出认定时限的,可以提供相关原始资料办理工伤确认手续。
通知要求,新办法实施行后,本省范围内除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外,其他用人单位都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据介绍,新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标准,统一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待遇水平将起到重要作用,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若单位不按要求参加工伤保险,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国日报河南记者站(记者 杨波)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