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
未纳税月饼被发现 个人补税,单位挨罚
对于企业发放的月饼等实物,到底是个人应纳税所得,还是很多企业财务人员理解的属于免税性质的福利?
昨天,郑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际上,关于月饼税的说法几乎年年都在上演,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上早有规定,因此,不光是月饼,只要是实物,不管发放什么,都需要缴纳个税。
根据规定,单位发放的实物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则要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郑州市地税部门有关人员还表示,虽然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很多单位在给员工发放类似月饼这样的实物福利时,并没有把它归入职工的个人所得扣交个税。
而这是违犯税法规定的,所以一旦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将会被定性为“未按规定代扣代交税款”。这样,不仅职工需要补交税款,单位也会被处以未代扣代交税额0.5~3倍的罚款。
提醒
单位发月饼应避开“税率临界点”
采访中,有多名学者认为,中秋节是中国的传统节日,月饼是连接企业和员工、亲朋好友间的纽带,如果把几百元的月饼也计入工资征税,有点伤感情了。
一位不愿具名的大学老师认为,这些年,税务机关一直在进行税法改革,出台的许多减免税措施也令人叫好,所以关于这个有伤感情的月饼税,税务部门倒是可以考虑设立一个实物福利发放的临界点,比如规定一次发放超过1000元或者3000元的实物,可以强制要求企业申报纳税。
但无论怎么说,在现行的税法规定下,企业给员工发月饼、月饼券或者中秋购物券,还是要计入个人收入征税的。
不过,有税务专家提醒,如果单位想给员工省钱,发月饼时月饼的价格倒是可以考虑避开“税率临界点”。
这名专家举了个例子:某企业员工月薪4000元,发放价值300元的月饼被计入月薪计税后,大概要为这一盒月饼缴45元的“月饼税”。
如果一名员工收入6800元,原本只需缴595元的个税,但因为这盒300元的月饼,收入超过7000元,就要按照20%的比例交个税,缴纳个税额度就会提升至645元,其中要为这盒300元的月饼多掏50元的个税。
另外,新修订的个税法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8月收到单位发放的月饼、月饼券或购物卡,将按旧标准20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来计征个税。9月收到的月饼或是月饼券,则将按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来计征个税。
来源:郑州晚报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