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海口海关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海关总署专门为海南省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解读。据悉,《办法》将于2011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分为总则、进出境监管、境内及在境外期间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五章共23条。《办法》呈现6个特点。
一是《办法》是海关总署专门为海南制定的,是海关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
二是《办法》明确了游艇除了可以在开放口岸的码头泊位停靠和进出境外,也可以在经批准的游艇监管码头进出境,增加了游艇出入境地点。
三是由于游艇属于高端消费品,因此《办法》规定了游艇负责人应向海关提交相当于游艇应纳税款的担保,使游艇担保灵活多样。
四是《办法》规定进出境申报手续参照运输工具办理,使进出境手续更加简便。
五是《办法》明确规定境外游艇进境后,可在海南连续停留最长达30日,而且期满后经批准还可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30日,使境外游艇在海南停留时间更能满足度假需要。
六是《办法》对游艇的进出境监管、境内境外期间监管、法律责任等均作出具体规定,为海关执法提供了有效依据。
来源:中国日报海南记者站 (记者 刘小利 通讯员 王基辉 李尧)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