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确保国务院批准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在海南省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离境退税政策的管理流程、退税定点商店的认定和管理、退税代理机构的认定和管理、退税物品的销售管理、退税业务的管理和信息传递与交换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据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店可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提出退税商店认定申请:一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具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三是安装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或者使用普通发票“网上开票系统”;四是营业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五是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资格认定前两年内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以及欠税行为;六是商店经营管理服务比较规范,符合《百货店等级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中达标百货店的要求;七是具备涉外服务接待能力,能用外语提供服务,商品标签及公共设施同时标注中英文;八是经营商品品种丰富,基本包含《退税物品目录》所列商品。同时符合以上八点条件的商店在提出退税商店认定申请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将同海南省商务厅按规定进行认定。
此外,办法还规定,为便于境外旅客识别,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用中应为同时出现做出标识。退税定点商店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不再符合退税定点商店条件的,将取消退税定点商店资格。
来源:中国日报海南记者站 (记者 黄一鸣 刘小利) 编辑: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