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上午,财政部公开发布了《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根据国务院要求,海南省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以下简称离境退税政策)试点工作。离境退税税种为增值税,退税率统一为11%。试点初期,离境口岸暂定为正式对外开放的空港口岸。
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对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的随身携运出境的退税物品,按规定退税的政策,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该政策的实质是利用税收的调节作用,通过“退税”的形式,对购买特定个人生活物品给予价格优惠,刺激境外旅客旅游购物,带动旅游业和经济社会发展。
据悉,离境退税政策的基本流程包括购物申请退税、海关验核确认、代理机构退税和集中退税结算四个环节。境外旅客要取得退税必须同时符合六点条件,即:一是在经由相关部门认定的,按规定定向境外旅客销售退税物品的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购买金额达到起退点,并且按规定取得退税申请单等退税凭证;二是在离境口岸办理离境手续,离境前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三是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四是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运出境;五是所购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并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六是在指定的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
退税物品是指国家允许携运出境并享受退税政策的个人生活物品,包括服装、鞋帽、化妆品、钟表、首饰、电器、文具、体育用品、医疗器材、家具等共21大类,食品、饮料、水果、烟酒、汽车、摩托车等不享受退税。起退点是指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可以享受退税的最低购物金额,起退点暂定为800元人民币。
退税代理机构是指有关部门认定的,按规定为境外旅客办理退税的机构。境外旅客在办理退税时可自行选择退税方式和币种,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退税币种包括人民币或自由流通的主要外币。
来源:中国日报海南记者站 (记者 黄一鸣 刘小利) 编辑: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