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近日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采取有计划投放采矿权,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出让,优化矿山开发布局,确保采矿权出让公开、公平、公正。
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设置方案,合理控制采矿权年度出让数量和采矿权总量;二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资源,实现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求辖区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采矿权审批权限,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经济发展需要、国家产业政策等,对年度内出让采矿权做出统筹安排,有计划地向市场投放采矿权。已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但未设置其他矿业权的矿产地方,可以出让采矿权。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定,各单位在制定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和提出制定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建议时,应对拟出让采矿权的情况作出说明。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市提出的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建议进行审查时,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自治区本级审批权限的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草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执行。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制定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属于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建议。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4月底前制定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属于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建议。
根据批准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按采矿权法定审批权限,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出让具体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执行的监督管理,于每年十二月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
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 编辑: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