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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个款爷不等于自己有钱 婚前财产公证或成趋势
2010-12-15 14:18:22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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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变“房东” 合理VS不合理

【条文】《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争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今婚姻涉及财产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不再简单地是一辆车或者是一套房的问题,还有按揭房、股票等更为复杂的形式。在《解释(三)》中,对按揭房的所有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这一条司法解释,结婚后住的按揭房,不管是否一起供房贷,只要房子是谁出的首付、写谁名字,这套房子就是谁的。可是,依据国人传统,两个人在一起过日子,如果把财产分得清清楚楚,是不是会感到很别扭?老公(或老婆)变成了房东,合理吗?

【观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婚姻家庭法论坛副主任王芳介绍说,根据该条规定,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房贷,谁付的首付,房子就是谁的。这样一来,老公(或老婆)变成了房东,颠覆了国人的传统思维,甚至有人认为影响了婚姻稳定性。但是,王律师认为,这一条规定可以使财产分配更为公平,从而更加符合法理。

楼韬律师则认为,虽然《解释(三)》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但是,婚内夫妻在共同支付房贷时,谁付的多谁付的少,这一比例很难界定。因此,有律师建议夫妻共同还贷额超过房屋总价款总价额一半,则视为共同财产。

在此情况下,夫妻间的财产就必须分得清清楚楚了。楼韬律师表示,现在很多人觉得做婚前财产约定伤感情,碍于面子不好做。但是,如果《解释(三)》得以正式实施,在其影响下,婚前财产约定将有可能成为趋势。

婚前财产认定 “更冷酷”VS“更纯粹”

【条文】《解释(三)》规定: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增值收益为个人财产、婚后父母赠与不动产为个人财产、婚前购买又在个人名下的按揭房为个人财产……

【争议】根据这些规定,不再是结婚后多少年财产就是共有了,而是“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有人不禁感叹:两个人结婚要分得那么清楚吗?如果到时候婚姻结合就像做生意签合同一样,分得清清楚楚,这样的婚姻是不是太冷酷?

【观点】在研讨会上,有律师提出,根据《解释(三)》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那么,如果一个家庭主妇与丈夫离婚,就有可能到头来“净身出户”。这样看来,《解释(三)》是否显得太冷酷?

对此,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李洁律师告诉记者,《解释(三)》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国人的传统观点,很多人可能一时难以接受。但是,《解释(三)》将个人财产区分得更加明显,也传递了一个信息,即通过婚姻来改变财富状态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小。李律师打比方说,“傍大款”不会分到多少财产,跟一个穷人结婚也不会让自己的财产流失。因此,《解释(三)》换一个角度也可以看作是将婚姻跟财产撇清关系,让爱情回归其本质,这样的婚姻更加符合纯粹的婚姻观。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编辑: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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