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干满了14天的活,却只得到9元工资。手持“厦门史上最低工资条”的小英,除了愤怒之外,只有苦笑。
昨日,记者接到报料后,和小英及其原同事们一起,到位于集美区杏林的意志达灯具加工厂讨薪。
小英手上的工资单非常简单,只有“加班工资”389元,“扣旷工3天”380元,最终“应发总工资”为9元。昨日一早,站在集美区杏林村口的意志达灯具加工厂门口,讨薪的员工们非常愤怒。在另外一位讨薪者的工资单上,记者看到其“应发总工资”为115元。而其他讨薪者,工资条上都显示只有数百元不等。
最终,在记者的介入下,集美区劳动监察大队快速协调,昨日傍晚就让欠薪的加工厂以底薪1100元支付了讨薪者的工资。
焦点一:到底上了几天班?
“这是近一个月的工资啊!”小英说。她的原同事司女士告诉记者,因为3月份他们几乎每人只拿到了几百元工资,所以4月底他们就辞职了。前天,他们按约定时间重返加工厂领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却领出了厦门“史上最低工资条”。
对于讨薪者上了近一个月班的说法,加工厂相关负责人庄先生称,讨薪者夸大其词。庄先生拿来9元工资单主人小英的4月份考勤卡给记者看,只见小英大约有16天系全天上班,甚至偶尔有一两次加班到晚上8点。但是庄先生称,4月25日、26日,小英等人去了工厂车间,但没干活。
记者注意到,考勤卡上还有几天显示小英7点40分打卡上班,但8点就下班了。庄先生的解释是,那些天没有活可干。
但小英等人反驳了庄先生的解释,他们称,去上班没有活干,那不是员工的错,至少也要发底薪给大家吧!小英说,就算只上了14天的班,也不能只发9元吧?
焦点二:上班没事干算不算上班?
“被他们一闹,生产停一天,水电费和厂房租金就要几百元,订单无法完成等大的损失就不要说了。”庄先生说,因为辞职的员工一直煽动留下来的员工,造成他们人员流失非常大,现在只有一两个工人在岗了,昨日实在没办法,只好把一些订单送去别的单位代工。而之前,工厂已经赔了一批订单。
记者昨日在该加工厂看到,400多平方米的厂房内,简易的设备还在,但确实没有工人在上班了,几近停产。
讨薪者则说,没有生意就不应该招他们进来的。他们向记者出示了保留下来的一张招聘启事,上面称“插件组”员工月薪1600元~2800元,而试用期底薪为1100元。
焦点三:辞职一律计旷工3天?
在讨薪者的工资条上,全部都有“扣旷工3天”380元一项。庄先生说,他们都是不打招呼就辞职走人了,所以4月27日、28日、29日三天他们都旷工了。按照厂规,自然要扣旷工的钱。但庄先生表示,其实扣钱不是目的,而且也没有多少钱,他们只是想让辞职者知道,工厂不会违反常规随便给钱。“工厂也有难处,他们说辞职就辞职,还可以拿到全部的工资,那以后还怎么管理其他员工?”该加工厂一位管理者如是说。
对于旷工一说,讨薪者非常生气,他们表示都有口头辞职了。
律师点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违法
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郑志宁律师认为,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及《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月工资不得低于厦门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是劳动者自身的原因造成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则可以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但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停工、停产但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在这一事件中,员工至少正常工作了14天,用人单位不仅需要支付14天的正常工资,而且还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而其余时间,员工虽然仅是上午进行打卡且打卡后也未上班,但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活让员工做而造成的,所以可以认定是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了停工或停产。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必须参照员工正常工作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从总体上看,该员工当月的工资应该是不低于1100元。显然,用人单位所发的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福州晚报 编辑: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