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购买的房屋建成年代与居间合同约定年代相差13年,高某将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告上法庭。5月13日,北京二中院终审判令经纪公司返还一半的中介费。
2008年3月,高某在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下与案外人陈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完产权变更手续,但高某后来发现该涉案房屋实际建成年代是1980年,而高某与经纪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约定的拟购买房屋建成年代为1993年至1998年,二者相差13年。
后高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经纪公司返还全部中介费并赔偿损失。经纪公司辩称,公司已履行了居间服务合同的有关义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经纪公司安排高某查验房屋,高某确认无误后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故要求返还中介费没有法律依据。就房龄差异的问题,经纪公司辩称其作为中介方对房屋建成年代的信息只来源于原房主,如有虚假,应由原房主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即使实际建成年代与约定不符,高某也未受到实际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高某就涉案房屋房龄相差13年而导致的折旧损失向法院申请评估。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经分析及咨询后认为,评估无法进行,也无法确定高某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高某、经纪公司均不服,分别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经纪公司在完成居间活动过程中存有瑕疵,但其促成高某与案外人陈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完涉案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故酌情判令经纪公司返还高某一半中介费用。对于高某要求经纪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评估机构无法确定高某的损失,高某亦未能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因经纪公司履行居间合同的瑕疵给其造成了损失及损失的具体数额,故对高某要求经纪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购房时一定要仔细查验房屋的基本情况,由于目前房屋建成年代对房屋价格的影响极其有限且缺乏对此进行评估的基础数据,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及其具体数额,否则因房龄差异主张赔偿损失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来源:中国日报(记者 李加宝)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