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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出台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
2011-12-12 17:07:08      来源:中国日报海南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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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增强海口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海口市颁布了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规定》从土地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人才政策和服务保障政策等五方面共十条具体条款规定了对总部经济发展的支持和鼓励。

《规定》明确了总部企业的定义,规定总部企业是指国际性、全国性企业运营总部或其子公司、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职能性总部。且总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注册地在海口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实行独立核算,并按规定在海口市汇缴企业各项税收;(三)符合海口市“十二五”发展规划和相关扶持政策,尤其是先进制造业、金融业、现代物流业、航空航运业、高端生产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企业;总部企业的资格认定由海口市政府总部经济联席会议负责,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土地优惠政策方面,《规定》针对获得土地的总部企业的具体情况,参照土地出让净收益金额最高不超过60%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加强了对总部企业土地优惠政策的支持。

财政政策方面,《规定》设立总部企业落户奖,降低总部企业新建或租用办公用房的初始营运成本,有利于落户海口市的总部企业快速实现资本积累,早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规定》提出具体奖励和补贴数额要根据总部企业规模、产业发展政策而定,体现了海口市总部落户企业奖励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同时,还对享受租房补贴总部企业的用途和转租年限进行了规制,避免一些总部企业钻空子,套取办公用房补贴,提高补贴资金的激励效应。

税收政策方面,《规定》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参照其缴纳税费情况,按照“前多、后少”的原则,分前3年和后2年两种情形分别予以不同比例的奖励;设立突出贡献奖,对市级纳税环比增幅超过30%的总部企业给予其新增额30%的奖励。这是按照激励相容原理设计的财税政策,总部企业上缴海口市的本级税费越多,海口市政府对其奖励或补贴的支持力度越大,鼓励总部企业为海口市市级财政多做贡献,实现企业和政府双赢。尊重总部企业成长规律,分段支持,弱时多补、强时少补,有利于提高政策的支持效率,促进总部企业快速成长壮大。同时,对纳税市级留成环比增幅达到一定限度的总部企业才给予奖励,避免奖励对象关于宽泛,可降低奖励政策执行成本,提高政策激励效果。

《规定》对新设立或新引入的大型航运企业给予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一定比例的税收补贴支持。政策措施对于提高海口市航运总部企业的资本积累速度,和调动当地企业高管层的经营积极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人才政策方面,《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对高级管理人员,结合个人所得税缴纳水平给予生活补助,享受人才引进优惠政策,户籍和出境手续优先办理,教育、培训、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享有便利。

此外,《规定》第九条对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新兴行业领军企业、新兴业态总部企业以及返回海口纳税总部企业、建办公大楼总部企业等一些显著提升海口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企业,除了享受一般总部企业的普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某些特惠政策。共性优惠与差异化支持相结合,可提高政策支持的效率,推动海口市形成特色鲜明、重点突出、分工协作、体系健全的总部经济格局。

为防范企业享受税费“两免三减”等优惠政策后,采取注销、重新注册或撤往外地等手段,逃避对当地政府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的发生,《规定》第十条要求进驻海口市的总部企业承诺十年内总部不迁离海口、不注销机构,否则要求全额退回所享受优惠政策相应资金。同时,还要求总部企业在同类优惠政策中只能选择一种,不能重复享受,避免无效激励。

据悉,目前,国内许多城市纷纷出台支持总部经济政策,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东莞、南京、南宁等地。

来源:中国日报海南记者站(记者 刘小利) 编辑: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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