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记者从辽宁省交通厅获悉,自2011年12月1日零时起,该省将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超限车辆进行专项治理。
按照辽宁省交通厅、物价局和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治超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1年12月1日零时起,对车货总重低于55吨的普通超限车辆,执行现行标准。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普通超限车辆,未超过55吨的部分执行现行标准,超过55吨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6倍加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未超过55吨的部分和对车货总重低于55吨的普通超限车辆,仍执行现行标准。同时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绿色通道”车辆,按普通超限车辆对待。
对享受车货总重超过55吨超限优惠政策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化学危险品标准罐车辆、鞍钢运输板卷车辆,将给予运输企业一年的整改时间。从2012年12月1日起,将按普通超限车辆对待。
辽宁省还将在高速公路重点收费站入口设置的超限检测站,对5轴及以上车辆进行检测,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车辆和未经高速公路路政部门批准通行的大件运输车辆进行的阻截劝返。
对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检测出超过合法装载车辆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GB1589标准)50%的严重超限车辆和超过高速公路路政部门批标准的大件运输车辆,在缴纳通行费后予以行政处罚标准,并强制卸载。
辽宁省交通厅副厅长刘明柱表示,希望社会各界能够深刻认识超限运输的危害,正确认识和理解国家实施强力治超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来源:中国日报辽宁记者站 (记者 刘策 实习记者 姬广忠) 编辑: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