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票费新标准引制度反思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铁道部下调退票费标准后,除了质疑可能加剧囤票风险外,还有公众认为,如此涉及不少人利益的民生问题,能否由铁道部单方说了算。
“铁路运输本质是一种合同关系,应该属于格式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某项内容的调整如果不经一方同意就进行,可以视为无效。”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但是,从我国实际情况看,铁路部门在单方制定收费标准后,一般是通过与有关部门协调后,将格式条款变成规范文本,继而实行。
张柱庭认为,铁路收费引发争议,根本原因还是在于铁路系统政企不分。
“因为政企不分,导致商业合同成为行政规章。”张柱庭说,铁路部门单方制定的行政规章带有强制性,对乘客来说可能很难达成共识。如果回归真正的合同关系,铁路部门作为经营方,在出台收费标准时,就需要征求多方意见,包括乘客的意见。通过这一程序出台的标准,认同度会高一些。
张柱庭说,在目前铁路系统政企不分情况没有彻底改变前,其出台的标准具有双重属性:既是行政规章也是商业契约。在这种情况下,其标准要想得到公众的认同,过渡的办法就是通过民主决策来解决,也就是说要充分听取消费者的意见。从这个意义上说,尽管此次退票费有所下降,对乘客有利,但仍然存在瑕疵,因为退票费新标准的出台,并没有征求消费者的意见。
据了解,在退票费新标准出台后,也有公众认为,下调到5%还是多了,应该不收退票费。
对此,张柱庭认为,从运输合同关系看,不收费也是不合理的,关键问题是收多还是收少。
“我认为退票费应该实行浮动比例。”张柱庭说,比如在春运期间,票源紧张,这时可以少收退票费;在平时,退票费的比例可以高一些。另外,也可以根据时间来确定比例,退票越早,比例可以放低;距离开车时间越近,收取的比例越高。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张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