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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 修两次故障仍严重可退货
2011-09-25 16:30:24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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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车三包不低于2年或4万公里

■ 售出30日内,出现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可退货

■ 用于三包修理零部件须原装

本报北京9月24日电 (记者左娅)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并拟于10月下旬举行立法听证会。

《规定》要求,销售商向消费者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时,应当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条款。修理商用于三包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原装零部件,其质量标准应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规定》指出,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若消费者要求退货,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规定》强调,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且这种情况下,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若发生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是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超过15个工作日未答复,或者符合规定更换、退货条件而答复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未按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来源: 人民日报 编辑: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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