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部分土地出让收入
用于四县(市)公共事务
土地出让收入方面,我市对四县(市)土地出让收入每年适当集中、统筹使用,福清、长乐、闽侯三县(市)定额上缴3亿元,连江县定额上缴0.8亿元。以2012年为基期,每年上缴数按当年各县(市)土地出让收入增减幅度同比例增减。
市财政集中的四县(市)土地出让收入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统筹用于与四县(市)发展相关的城市规划、城乡供排水、供气、公交、垃圾及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公共事务,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市县(市)共担经费
对连接福州市区与四县(市)的桥梁、轨道交通等区域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市政道路(如三环路、四环路等),由市、县(市)共担建设经费。桥梁按照市、县(市)五五分担,市政道路、轨道交通等按照县(市)境内的长度占总长度的比例相应分担建设经费。
此外,市财政将加大投入力度,与四县(市)合力做大做强市级工业、物流等产业园区。对市级产业园区的税收收入,实行属地管征、单列核算,由出资各方按照投资比例共享收入分成。对市区企业搬迁到四县(市)或四县(市)间企业搬迁,兼顾迁出地既得利益和迁入地积极性,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调整相关收入分配。搬迁企业增量收入部分当年即归迁入地;基数部分按照企业前3年的税收收入平均水平核定,3年内由迁入地逐年按基数的100%、70%、30%归还迁出地,3年后全部归迁入地。
目前,我市正按照统筹规划、统筹布局、统筹建设、统筹管理、统筹政策等“五个统筹”,加快构建福州大都市区。福清、长乐、闽侯、连江四县(市)财政体制由福州市直接管理,对于拉开城市框架、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同城化步伐和构建福州大都市区均有重要意义。
来源:福州日报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