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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整治地下室要求人均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2011-09-20 10:12:1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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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原有《办法》是2004年11月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随着首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地下空间的保有量和利用量迅速增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情况更加复杂,在使用中暴露出的安全隐患日益明显和突出,因此北京市政府决定对《办法》进行修订。

地下室能否继续居住是很多人关心的热点问题。北京市的新《办法》仍允许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但按照“安全至上”理念,制定了更严格的规定。

《办法》要求,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应保证“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等六大条件;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应当遵守安全规定。

在此基础上,用于居住的地下空间,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得设置上下床;必须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对于人防工程,新《办法》明确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防工程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今后,利用人防工程的使用许可有效期为一年。

明确执法监督手段

存安全隐患可强制搬出,拒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新《办法》留出了整改时间,规定“对于修改前使用地下空间,不符合修改办法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逐步治理;已备案使用的普通地下室,应当根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并发放使用标志牌。”

针对地下空间易见的安全问题,新《办法》明确规定:“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同时,对地下空间中可能影响公众生命安全或存在卫生安全问题,新《办法》也明确了执法监督手段。比如地下空间使用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对于其他责令改正的情形,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新《办法》规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日常管理上,新《办法》进一步强调了区县政府属地管理的职责,并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巡查工作。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实践证明,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优势在于能够及时发现、综合治理违法行为。

链接

对备受关注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区分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进行了明确: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所有权人承担;委托管理的,由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人防工程由于产权性质比较复杂,大多数属于国家所有,如果泛泛地讲由产权人承担管理责任,就会使最终的安全责任难以真正落实。

新《办法》为了落实安全使用责任,确定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防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北京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认为,监管分离的制度设计,更利于落实安全责任。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编辑:许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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