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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安厅出台长效机制规范警车和涉案车辆管理
2010-09-30 10:35:16      来源:中国日报海南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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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针对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海南省公安厅近日出台了《海南省公安机关警车使用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管理规定》,严格实行警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涉警交通事故通报制度、涉警交通违法处置协作制度、联合查纠工作制度和严格的处罚制度,使警用车辆、驾驶人员和涉案车辆管理有章可循。目前此两规定已下发海南省各级公安机关贯彻执行。

《海南省公安机关警车使用管理规定》确定“7个严禁”,即严禁擅自以公安机关名义为非公安机关及个人申领警车牌证;严禁冒领、挪用、套用或转借(租)警车牌证;严禁非警务活动使用警车;严禁无牌无证警车上路行驶;严禁无驾驶证的民警驾驶警车;严禁非正式民警驾驶警车;严禁非执行公务,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饭店及公共娱乐场所门前。该规定要求,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警车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督察民警检查。驾驶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海南省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扣留、追缴的与案件有关的机动车辆应当收缴、上缴国库的涉案车辆,办案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各级公安机关或民警违反规定私自存放、借用、挪用、调换、损毁或以其他方式侵占、擅自处理涉案车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保管职责,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公安机关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据悉,海南省公安机关开展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以来,警车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接下来,海南省公安机关将加大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整治力度,达到“有专用保管场地、有专职保管人员、有登记台帐、有保管制度”的“四有”标准,实行“扣管分离、集中保管、逐车建档”,进一步提高涉案车辆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来源:中国日报海南记者站(记者 黄一鸣 刘小利 通讯员 陈炜森) 编辑: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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