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健食品功效宣传严重夸大,食品当药品广告坑蒙农村消费者
2009年,保健食品投诉量同比上升22.6%,位居投诉增幅第四位。一些经营者往往采用夸大功效宣传、虚构科学根据、病人现身说法等手法,通过农村地区的媒体把保健食品非法宣传成具有治疗疑难或慢性疾病作用的药品,诱导农村消费者购买使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疾病的治疗时机。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这些非法宣传广告正由城市向广大农村地区蔓延。
(五)预付费美容蕴含风险,门店搬迁余额清退难
2009年,美容、美发、洗浴投诉量同比上升16.7%,成为新的投诉热点。一些经营者特别是美容服务经营者,一般采用预付费消费方式,要求消费者办理会员卡,消费者在享受消费优惠的同时,一旦服务门店无故易地或一夜蒸发,消费者或难以享受到后继服务,或面临资金被卷逃的风险。因此,消费者进行预付费服务消费时要慎重从事,确需办卡时,一定要签署书面合同,明确使用范围、有效期限、服务标准、退卡要求等事项,保存好相关证据,以备事后维权。
(六)种子苗木、化肥假冒问题突出,农资打假维权亟待加强
2009年,种子苗木、化肥投诉量同比上升15.3%。这类投诉中属于假冒性质的投诉占10.1%,显著高于1.9%的平均投诉假冒问题的比例。由于农村消费者相关识假辨假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一些不法经营者将质次价高的种子苗木、化肥推销给农民,致使受害农民减产甚至绝收。种子苗木、化肥质量关系到农业增长、农民增收大事,一旦出现问题,容易引发群体投诉,影响社会稳定。
(七)液晶显示屏质量参差不齐,计算机维修服务跟进缓慢
2009年,计算机投诉量同比上升11.2%。因一些经营者产品设计不当、疏于质量监控、出厂检测工作不到位等,消费者购买使用计算机后相继出现黑屏、花屏或屏闪,加之经营者售后服务跟进缓慢,没能提供及时有效的维修服务,一度引发较为严重的群体投诉事件。值得注意的是,个别经营者在计算机中使用的部件质量不过关、在维修服务中提供的配件质次价高,涉嫌故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
另外据《扬子晚报》报道,近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联合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共同推选出了2009年度全国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前夕,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大家看法》栏目,邀请消费维权领域的权威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对这六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进行公开点评。
向“中午12点退房”说不
中午12点结账退房,这是宾馆饭店业沿袭多年的一条行规,虽然这样的做法给消费者的出行带来了不便,但多数宾馆都会以国际惯例为借口,不愿作出改变。2009年,这个沿袭多年的行业惯例终于有了松动的迹象。
2009年3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在旅客住宿时间的结算方法上,删去了原办法中“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点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明确说明住宿时间应当按照宾馆和旅客双方约定的方法结算。
这是国内首家以地方性行政法规的方式,打破了“中午12点结账退房”的行业惯例。同时,这也直接促使了在当年的8月,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发布了新版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正式取消了12点退房的所谓“行规”。
收取餐具消毒费是违法的
2008年3月,厦门市民林先生和几个朋友到一家饭店吃饭。在结账的时候,林先生发现他们消费的68元中,有7块钱是消毒餐具和消毒纸巾的费用,在与饭店经理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林先生将饭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多收取的纸巾、餐具费用人民币7元,额外损失人民币100元。
对于林先生的诉讼请求,饭店方面表示,饭店在顾客用餐之前就已经告知了对方,这些包装好的消毒餐具是要收取费用的;同时也告知了林先生,餐厅提供免费的未经包装的消毒餐具。林先生属自愿选择收费餐具。
2009年10月23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林先生人民币7元,本案受理费用50元人民币由被告承担。
探索电视购物付款模式
卖黄金、卖手机、卖电器,如今的电视购物花样繁多,而且几乎每个商家都在打着“超级优惠、超级优质”的响亮口号。按理说,在家里看看电视、打个电话就能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这原本是一件便民的好事,可这订购的东西一到,往往买家就只剩下后悔加气愤的份儿。
针对电视购物行业的乱象,北京市消协率先行动起来,2009年,他们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关于规范、推进电视购物行业健康发展的六项建议:1,明确电视购物行业的主管部门;2,尽快制定电视购物行业管理办法;3,设立专业电视购物频道;4,设立质量信誉保证金,实行先行赔付制;5,推广开包验货制;6,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及行业自律。
买变质粽子获10倍赔偿
去年5月29日,南京市民贾先生在城北时代超市花了11.2元买来的粽子出现异味,双方沟通过两次,但均未达成协议。6月1日,在鼓楼区消费者协会的协调下,超市向消费者支付了10倍赔偿,也就是112元的赔偿金,并承诺报销来回路费和医院检查费。这也是《食品安全法》实施首日,该市第一位享受新规中“十倍赔付”条款的消费者。
编辑:段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