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郎胜答中国日报记者问

2012-03-08 18:15:18
打印文章 发送给好友 分享按钮


3月8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中国日报、中国日报网记者赵逸男在记者会上提问。

[中国日报、中国日报网记者] 郎主任您好,我是中国日报和中国日报网的记者。我们今天注意到,和二审稿相比,在上午交付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对逮捕、拘留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三种措施可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做了进一步限定,但三种限定的范围又各自有所区别。从去年刑诉法开始修改之后,这方面的改变一直是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请问条文上新作的修改是不是对社会关注的一种回应,立法原意是什么?另外为什么修改之后,三种强制措施各自的限定范围还是各不相同?

[郎胜] 这位记者提了一个很专业的问题,我也很欣赏你能对我们历次的法律草案看得这么细,提出了这几部法律草案之间的差别。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除了无法通知或者有碍侦查的以外,应该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不通知家属的规定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审议过程中,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反复权衡研究以后,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进一步限制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

[郎胜] 在今天提供大会审议的修正案中,大家可以看到,按照现在的修正案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一律都需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对拘留这种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只限于两种情况,就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除了这种例外情况,其他的情况都需要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这样的规定充分的反映了人大常委会对广大人民群众或者广大人民权利的保障的重视。

[郎胜] 当然我也注意到,今天在大会结束以后,网上出现了一些说法,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我刚才所说的这种例外情况,就是所说的拘留后除了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通知有碍侦查的,其他的都需要通知。

[郎胜] 即便是这两种犯罪,如果不是有碍侦查,或者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也必须立即通知家属,现在修正案里都做了规定。我需要说明的是,拘留一般情况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都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我想我回答了这位记者的问题。

视频来源:CNTV

编辑:楼谊

制片人:岳风华






环球在线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环球在线:XXX(署名)”,除与中国日报网签署环球在线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4883552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环球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网站地图                  
国际 要闻 深度 亚太 北美 中东 拉美 中外关系 国际组织 海外看中国
评论 本网视点 国际时评 中国观察 财经评论 网友热议 影视书评 声音 漫画 外交讲坛
财经 国际财经 中国经济 分析评论 股市基金 房产动态 经济数据 消费旅游 理财保险 资讯抢鲜报
博览 奇闻奇观 科学探索 历史揭秘 劲爆丑闻 名人轶事 精彩热图 幽默 本周推荐  
音画 环球瞭望 社会百态 娱乐时尚 图吧博客 论坛精选 军事天地 时事热点 图片专题  
军事 军事广角 即时消息 装备图集 中国国防 国际防务 军事评论 专栏    
  台海风情 台海热点 台湾旅游 台海局势 走进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