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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治安立法:从“条例”到“法”

2009-08-27 11:20
新中国治安立法:从“条例”到“法”

1957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颁布实施后,各地相继制作发行了一些图册,用漫画形式宣传相关规定。图为辽宁画报社发行的一本漫画图册。

新中国先后施行过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律———1957年颁布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5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环视世界各国法律体系,大多数国家几乎没有直接对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制度,但在我国法律体系里,治安管理处罚法始终以其独立存在的历史地位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在人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叫“条例”实际上是“法”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是我国第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如果仅仅从名称上看,很多人会以为从1957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由“条例”到“法”的“升格”,其法律效力发生了变化。

“这是一个误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副教授李春华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对法律名称尚未进行严格的分类规范,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称“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的也称为“条例”,但就法律规范的位价而言,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虽然叫“条例”实际上是“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是一个较典型的例子。

1957年,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施行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为当时对“法”和“条例”没有明确的区分,用的是“条例”。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曾经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尽管当时对“条例”和“法”已有区别,但仍沿用“条例”名称。“这是本着尊重历史、适应现实的原则,以便群众更好地适应法律。”李春华告诉记者。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条例”更名为“法”:即《治安管理处罚法》,其法律效力并未发生任何变化,只是其形式规范更符合《立法法》的规定,突出了法律的本质,不存在所谓的“升格”。

艰难的起草,轻易的通过

公安部消防局原局长、武警少将刘式浦参与起草了1957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他向记者讲述了法律通过的一个片段。

1954年,刘式浦从撤并的华北公安局来到公安部工作,先在治安局农村治安处工作,1955年又到与农村治安处合并的治安处工作。“一个处室就是一间大屋子,我参加起草了《无线电管理办法》、《自卫枪支管理办法》、《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等多项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参与起草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刘式浦回忆说。

1955年,刘式浦来到治安处时,已经有一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起草小组了。主要执笔人是吴世昌。吴世昌是1949年大学法科毕业后分配到公安部的,参与起草了好几个条例,“一副学究相”。但是在“反右”运动中,吴世昌被错划为“右派”,1958年病死在清河农场。还有一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的同事,但是在当时政治运动高压下,精神受到刺激,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这样,刘式浦就不得不成为主要执笔人了,尽管当时他还是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此后,刘式浦就经常跟随治安局局长,到各个部门征求意见,回来后再整理意见向公安部党组汇报。

1956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大规模阶级斗争已经过去,应健全民主法制。刘少奇、彭真在讲话中都提到要健全民主法制。两位领导讲话之后,治安管理处罚立法加快了进度。

当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起草了好几年,反反复复征求各界意见和修改已经让刘式浦有些焦躁了。在一次“大鸣大放”会上,刘式浦进行了长篇发言,“我批评立法速度太慢了,解放都这么多年了,连治安条例都出不来……”

让刘式浦意想不到的是,这次“鸣放”,他差点被错划为“右派”,后来以“只是同情右派,属于思想错误”了结。同样让他意想不到的是,“说加快立法,突然就这么快,上面来通知,将草案报国务院,以为国务院还要修改好几年呢,没想到,才过去几天,说已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

从全国人大回来后,参与立法的同志都喜气洋洋,通过了!

艰难的起草,轻易的通过,刘式浦坦言:“有些不适应,反应不过来。我当时以为,到了人大还不得修修改改、来来回回好几个年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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