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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女大学生杀人碎尸案尘埃落定

2009-04-20 10:19

中国日报网中国在线消息:记者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云南丽江女大学生张超伙同男友抢劫杀人碎尸案尘埃落定:最高法院改判张超为死缓。4月17日上午,其男友谢宏在丽江被执行枪决。

谢宏,又名谢红,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景谷县人,

张超,又名杨乐,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2006年工商管理1班学生。

陈光吕,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宜良县人,捕前系云南省昆明卷烟厂临时工。

张超是在校大学生,于2007年5月与被告人谢宏相识后恋爱,并在外租房同居。同年6月,被害人木鸿章到“天上人间”夜总会玩耍时,与在此兼职做服务工作并化名为“杨乐”的被告人张超认识,后被害人木鸿章常邀张超见面、吃饭、会友,还先后送给张超价值2万多元的钱物。被告人谢宏从张超口中得知被害人木鸿章的情况后,即生歹念。于2007年12月上旬,谢宏与张超到昆明约见谢宏的好友陈光吕时,谢宏谎称丽江有人欠他钱,提出要陈光吕帮忙的请求,被告人陈光吕当即答应。同年12月16日,陈光吕接到谢宏的电话后即请假乘当晚的夜班车,于17日凌晨到达丽江。18、19两日,被告人谢宏带陈光吕按计划分别在古城区金甲市场、忠义市场购买了尼龙绳、橡胶手套、黑色塑料垃圾袋、编织袋、棉线手套以及衣服、毛线帽、鞋子、太阳镜等作案工具,还购买了两张无记名“神州行大众卡”。19日14时许张超与被害人木鸿章频繁联系,邀木鸿章相会。当日20时许,被害人木鸿章如约驾车来到三被告人所在的出租房,一进房间,就被躲在门后的谢宏用刀逼住,陈光吕用绳子将木的手脚捆住并用毛巾堵嘴,从木身上搜出人民币2000余元及农业银行卡一张、身份证、驾驶证及车钥匙等,逼木说出密码及卡内金额后,谢宏继续看守木鸿章;张超、陈光吕换上事先准备好的衣物,同骑一辆自行车到事先踩好点的丽江市医院大门旁的农行柜员机上蒙面取出银行最高取款限额人民币2万元回到出租房。后张超按谢宏与其策划的步骤,以怕被害人木鸿章报案为由,出面动员陈光吕杀害木鸿章。随后谢宏、陈光吕用尼龙绳将木鸿章勒死,抬进卫生间。为抛尸方便,三被告人分别用菜刀、匕首及水果刀等工具将木鸿章的尸体肢解成,260多份,装入事先准备的黑色塑料袋和编织袋中,将尸块抛入玉龙新县城护城河内。随后3人相继在丽江、昆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于2008年6月4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光吕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三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院维持原判。裁定下发后,陈光吕已送监狱服刑。云南省高院依法将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超虽参与犯罪,但是未直接实施杀死被害人的行为,其作用小于谢宏,不排除张超被谢宏利用的可能。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考虑全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张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改判张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核准谢宏的死刑裁定。

编辑:关晓萌 来源:中国日报云南记者站 (记者:李映青 通讯员:赵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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