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积极探索散居孤儿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涉外送养

2012-07-05 16:41:24 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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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主任张世峰近日在接受中国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中心正在参与研究起草散居孤儿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涉外送养程序。

他说,《收养法》第4条明确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但长期以来,中国涉外收养的对象主要是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

他说,与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相比,有些散居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处境更为艰难,而这些儿童因年龄偏大难以在国内寻找到合适的收养家庭。随着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和儿童福利对象的拓展,有些地方已经开始关注这个问题,有些散居孤儿的监护人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也提出涉外收养的愿望。

因此,从有利于维护儿童权益、促进他们幸福健康成长出发,中心探索通过涉外收养帮助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散居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回归家庭,张世峰主任说。

据张世峰主任介绍,在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的指导和推动下,河南、江苏、江西、贵州等地积极开展试点。迄今为止,已有近百名散居孤儿在国外找到了收养家庭,实现了永久性安置。从收养后跟踪的反馈的情况来看,这些被收养的孤儿收到了国外养父母无私的关爱,健康快乐地成长;一些病残孤儿还得到了及时的治疗和康复,生活质量显著提高。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社会工作研究中心童小军教授表示,探索社会散居孤儿和实际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收养本身十分有意义,但她建议这类收养必须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

“首先,还是要尽量鼓励原生地抚养孩子,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帮助一些困难家庭,让他们尽量不到万不得已不放弃养育孩子;其次,送养必须要征求监护人和孩子本人的意见;另外,要由专业的社工来做评估送养家庭和收养家庭的各方面条件。”

7月4日,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人民大会堂欢迎来自美国130个收养家庭和他们从中国收养的近200名儿童的仪式上致辞,表示儿童利益是最高原则,只要有利于儿童回归家庭、获得良好的生活条件,民政部门就将把跨国收养合作坚持不懈地做下去,并不断完善涉外收养的各项工作。

(来源:中国日报记者 贺丹 编辑:孙恬)

编辑: 孙恬 标签: 孤儿 送养 领养 涉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