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 银监机构获相关调查权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有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力。
以法律形式确立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调查权的延伸,不仅使银行业监管机构更能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而且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在法制化和国际化的轨道上又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点评:
银行业是债权债务关系最集中的行业,也是交易关系最复杂的行业。资金、信息、风险是银行业务的核心,也是各方面利益关系的中心。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是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各方利益的有力工具。在入世过渡期即将结束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更加合理地规范银行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监管者的监管权力与职责、被监管者的义务与职责,为在新的、开放的环境之下更好地进行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基础条件。
目前银监会所监管的金融机构,除3家政策性银行,工、农、中、建、交5家大型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还有百余家城市商业银行、600余家城市信用社、20000多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百余家非银行金融机构。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加强银行业监管,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监督检查权方面,只规定了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获取相关信息,没有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是否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而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实践表明,银行业监管机构仅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的资料和信息,不能实现有效监管。因此,在调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由于权限不够,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调查频频受阻。为了使银行业监管机构更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有必要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是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迫切需要,也是实施有效监管、防范风险、实现监管目标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在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够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控水平和治理能力还有待提高、银行业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难度较大的情况下,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后,有利于银行业监管机构及时查清违法事实,为依法处理违法案件提供重要的事实依据。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包括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向客户发出传票,要求银行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面谈;有权对银行关联方进行调查和处罚;有权对提供中介服务的主体,如律师、评估师、会计师等进行调查和处罚等等。对拒不配合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可要求治安法官介入,或者向法庭起诉,请求法院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些国家的经验表明,相关调查权是监管机构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此外,我国现行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以及审计法等法律也都规定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调查权。
为保证银监机构相关调查权的行使,此次修改后的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滥用调查权也要追责。为防止相关调查权的滥用,修改后的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特别设定了行使调查权的条件和程序,避免采取相关调查措施的随意性,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银行业监管机构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只有经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才能行使相关调查权,并采取相应措施。如果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有关人员滥用调查权,可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修改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增强监管力度,维护金融资产安全,保持金融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实现金融、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为社会整体的良性运行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点评人:赵锡军
7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 证券市场突破制度性障碍
暂停一年多的IPO,于2006年5月25日重新启动,中工国际(16.5,0.05,0.30%)成为全流通IPO第一股。为了规范全流通背景下的收购行为,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基础上,沪深交易所从10月9日起,取消已完成股改公司其股票简称中的“G”标记,恢复原有股票简称。现在股权分置改革基本结束,中国证券市场从此突破了基础性障碍,摆脱被边缘化的局面,开启了全流通时代。
点评:
2005年到2006年中国证券市场发生的最重大的事件,当属股权分置改革。如果说把1992年交易所的建立看作是中国证券市场诞生的话,那么我们把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称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基础制度重构,一点也不为过。
由于中国股市独特的发展路径,使股市被人为地分割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这种利益不一致导致了中国股市独有的现象: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利益不一致;大股东通过种种渠道进行利润转移;难以通过股权交易进行兼并;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难以发挥。
资本市场的面貌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而焕然一新:从2005年4月29日到2006年12月20日,上证指数从1159点上涨到2366点,A股总市值也由2005年末的2.3万亿元上涨到6.2万亿元,以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公募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的主体,股市的财富效用开始显现,消除了制度性障碍的中国股市开始更为健康地发挥资源配置的重要功能。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中国股市的全流通时代正在到来。这一时代的到来使得上市公司的行为模式、股东的行为模式、监管体制的变化、资本市场的运作和市场的操作也会出现深刻的变化。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后,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目标真正转向股东价值最大化,市值最大化管理将成为更能体现上市公司价值的考核指标。同时,中国的股市也逐步迈入投资者的主权时代,投资者手里拿有货币选票,对上市公司有定价权、购买权,再融资的价格也越来越多由市场决定。另外,随着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积压已久的并购重组动力日益显现,“投行创造价值”成为新的投资理念,股权流动性增强带来的资产重组、并购整合等投资银行业务,会成为下一阶段中国资本市场重要的投资机会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机会。
股权分置完成之后,行政性的限制措施将有条件逐步减少,市场监管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然,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也面临着新的、更为复杂的情况,对一些领域的监管将会有针对性地加强,这也会在长期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点评人:巴曙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
8股指及市值屡创新高 资本市场各项功能优化
沪深股市具有历史性意义的一幕在2006年出现。阔别5年6个月后,上证指数在2006年12月14日冲破2001年创下的历史高点,并屡创新高。得益于大市值公司不断加盟,中国内地股市规模迭创历史新高,A股市场总市值规模已经从半年前的4万多亿元快速膨胀到目前突破9万亿元的水平,资本化率从20%迅速上升到35%左右。经济晴雨表功能得到初步显现。
点评:
上证指数突破2245点的前期高点,意味着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在这个起点上,仅仅比较2245点这个久别重逢的数字,实际上意义并不大,在这个数据背后的市场机制的深刻转换,才是意味深长的。
与以往的市场不同,2006年的牛市是在“国九条”指导意见下,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明确,原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利益趋于一致的背景下启动的。并且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于5月18日颁布实施,以及其他相配套的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为证券市场和行业发展提供了法制化、规范化、健康化的环境。
显然,股权分置改革有力地推动了股价的上涨,但同样值得关注的是,每股盈利增长对股价走势的影响越来越大。2006年以来股指较2005年谷底超过60%的反弹幅度主要受到良好的经济环境下上市公司每股盈利增长的推动。实际上,正是由于良好的市场环境带来的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增强,导致尽管目前的股指已超过历史上最高点,但市盈率仍处在20倍左右,远低于2001年的40至50倍的市盈率水平。
与过去相比,2006年牛市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形成由基金、QFII、保险、社保、券商、私募基金博弈的格局。统计数据显示,仅基金公司管理的资金规模就已经增加到约8000亿元,加上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资金,目前机构投资者已成为证券市场绝对的主力。在这种投资结构背景下,价值投资理念得到深化,市场也进入了大蓝筹时代和机构博弈时代。过去那种普涨普跌的现象越来越少,而市场结构分化趋势加剧,“二八”现象愈演愈烈,资本市场作为外部治理和价值发现的功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点评人:巴曙松
9保险“国十条”颁布未来保险业发展蓝图绘就
2006年5月3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保险“国十条”),并指出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四大任务。6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颁布。同日,保险工作座谈会召开,黄菊副总理作出重要批示,指出“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华建敏、吴定富出席会议并作讲话。在科学界定保险业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定位的基础上,“国十条”提出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明确了中国特色保险业的发展方向、主攻重点和具体措施,描绘了未来一个时期保险业的发展蓝图。
点评:
对于起步晚、基础薄弱的中国保险业而言,长期以来都因为覆盖人群有限、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从而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去甚远,与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和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也不相适应。首次以国务院名义颁布的保险“国十条”,昭示了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重大政策利好,是国家在继续深入推进银行业改革发展、力促资本市场振兴的同时,谋划保险业更快更好发展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也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保险“国十条”把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定位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通过做大做强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服务。
“国十条”的实施意味着我国保险业在经历了发展初期的探索、调整,甚至迷茫与困惑,以及十六大以来的快速成长期之后,终于迎来了实现新突破和新跨越的难得契机。“国十条”的出台被业界评价为“打通了保险业发展的所有通道”,并被比喻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春天已经来到”。
“国十条”中采纳了很多先进的理念,有相当一部分甚至是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它将长期以来徘徊不前的农业保险放在极为显著的位置,将涉及国计民生的养老、健康和责任保险重点强调,它几乎打通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全部通道,也阐述了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开放水平的重要意义……可以说,保险“国十条”充分表明了中央政府“力挺”保险业发展的坚定决心,也彰显了我国政府在改革和发展中日益精进的理论和实践水平。
然而作为学者,我们在欣喜之余更应该冷静地思考。仔细研读之余,将“国十条”中的要求和现实的保险业相比,我国的保险业是如此的“年轻”,某种程度上用“幼稚”来形容也并不为过。应当意识到,我国保险业离成熟市场尚有距离,无论是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公司还是学术研究机构,都还有太多的工作没有做到位。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公司内部结构和内控水平的缺陷、学术研究机构的研究力量薄弱等等因素都在不时困扰着保险业的发展。
虽然千头万绪都需要整理,然而却总要从眼前的第一步“起迈”,我们没有必要妄自菲薄,尽管我们没有发达国家完善的市场机制,但是我们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可以在充分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少走弯路。简单地说,只要我们用心去研究、去实践、去总结,我们便有可能以更小的成本实现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
点评人:朱铭来(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10“交强险”正式实施保险更深介入和谐社会构建
2006年3月2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自7月1日起,全国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都应当在3个月内前往保监会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
6月19日,保监会公布交强险基础费率和责任限额,确定42类车辆中的38项费率,责任限额最高为6万元,表明费率厘定不考虑利润因子,实施浮动费率以促成“奖优罚劣”。6月3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包括与之配套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统一条款。
点评:
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已经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汽车消费迅速进入家庭,导致交通事故风险因素日益复杂多样,风险程度也不断扩大。而在交强险推出之前,我国大多数省市仅通过地方立法或部门规章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商业三者险,其法律的适应性和约束力有限,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导致整体投保率并不高。大量机动车在没有任何经济保障的情况下上路行驶,造成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
从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在我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到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正式实施,其间用了两年半的时间,足见立法者之谨慎认真态度。交强险作为我国第一个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法定强制保险,旨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合理赔偿,使得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得以进一步发挥;同时通过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从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与以往机动车责任保险所不同,交强险秉承《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对交通事故所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一定限额内实行“无过错责任”的赔偿原则,即完成了从“按责论赔”到“无责赔付”这一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的根本性转变,体现出交强险“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这一规定不仅减少了交通事故的法律纠纷,简化了相关处理程序,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影响广泛,意义深远。
交强险的另一大特点是其所谓“不盈不亏”的定价原则。它要求保险公司在厘定交强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应该强调指出的是,“不盈不亏”原则多体现在费率制定环节,而不是简单等同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来实现微利,也可能由于新环境下赔付成本过高而出现暂时和局部的亏损。因此,交强险的实施带给保险行业的远不止一个新险种那么简单。如何准确把握“不盈不亏”的原则,将是全行业面对的一个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事实上,交强险实施近半年以来,车险市场上出现的一些变化可谓喜忧参半。喜的是各保险公司密切了联系,纷纷通过协议建立交强险赔偿处理协调机制和机动车联合信息共享平台等,使得保险经营主体间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加强了合作,从而提升整体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忧的是在经营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例如强制性的交强险与其他商业性的车险业务捆绑销售,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手续费上限的突破和恶性竞争,市场份额的人为划分和限制竞争,救助基金的缺失等。未来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依赖于相关配套规章的完善和保险监管力度的加强,同时也依赖于广大保险消费者和民众的共同关注和监督,毕竟道路交通安全的经济保障和损失补偿制度关系到全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也是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点评人:朱铭来
编辑:晓棠 来源:金融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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