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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城区普通商品住房享受税费优惠新标准

Updated: 2008-11-04 16:36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2008年11月3日,福州市房管局公布了城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新标准,新标准对更多房源被纳为普通住房,从而享受了购房的税收优惠新标准政策。

2008年11月1日,福州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简称《意见》),其中规定市民如果是在2008年11月1日之后签署交易的合同,其购买住宅又属于普通住宅的就可享受购房契税、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新标准政策。

据了解,在《意见》新规里,福州市房管局对福州旧有的普通住房标准进行了调整。

新标准:依据新规,鼓楼、台江区每平方米8500元以下(含8500元);其他城区每平方米7000元以下(含7000元);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每平方米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同时,以及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含144平方米)两个条件的房源均属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之列。旧标准: 福州市先前的普通住宅标准为,2007年1月1日以后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商品住宅用地的项目,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包括140平方米)、单套成交价格7000元/平方米以下(包括7000元/平方米,2007年1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仍执行5500元/平方米)三个条件的商品住房。

(中国日报记者 胡美东 实习记者 胡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