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着头套、口罩、手套,控制住保安之后,拿着砍刀冲入商场和酒店,找到保险柜之后把它抱上车,迅速逃离现场,作案过程不超过3分钟。一个20人的团伙,在一年的时间里,就这样时分时合,流窜在省内5个城市,抢劫42宗,盗窃12宗。近日,东莞中院判处其中3名骨干成员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其余同案犯被判处6年~15年不等的刑期。文/记者唐红杰
抢劫:蒙面提刀专抢保险柜
彭某峰开始抢劫的时候刚刚20岁,他年纪不大,却是抢劫盗窃团伙里的“骨干”。在这个团伙里,还有一个叫王某恒的湖南人,18岁来东莞打工,因犯盗窃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通过老乡联系和介绍,彭某峰和王某恒与其他18人结成了团伙,开始有预谋地抢劫,作案对象大多是酒店、商场和金铺。
2007年5月的一天,王某恒找到刘某平,告诉他在东莞市虎门镇大宁金溢商场内有一间卖金饰的专柜,“很容易抢”。
刘某平又找来欧某勇等人商量抢劫的事。6月10日3时许,刘某平等人携带刀、棍等工具,开车到金溢商场门口。在车内,他们戴上头套和手套,欧某勇等人持刀先下车制服商场门口的两名保安,其余的人撬开商场的卷闸门,将里面的一个保险柜搬上车,然后往深圳方向逃窜。
保险柜内有约3斤黄金首饰、3斤铂金首饰和人民币1.5万多元。第二天,刘某平等人将抢得的金饰以35万元卖掉。破案后,警方起回现金6.3万元。
2007年5月30日,该团伙抢得虎门镇一工厂工资款10.84万元,正在酒店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6年5月~2007年6月期间,彭某峰、王某恒、闫某虎等人时分时合,流窜到深圳、佛山、广州、惠州和东莞等地,实施抢劫42宗,实施盗窃12宗。
获刑:主犯参与抢劫24宗判无期
法院审理查明,彭某峰共参与抢劫24宗,涉案金额人民币881833.88元、港币44000元,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共参与盗窃7宗,涉案金额人民币477083元;被告人王某恒共参与抢劫18宗,涉案金额810931.90元、港币45000元,致4人轻微伤,共参与盗窃7宗,涉案金额人民币474992元。
近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恒死刑;判处闫某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彭某峰无期徒刑。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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