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首例商铺管理者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二审定罪

作者:李姝徵 来源:中新社
2017-04-24 22:21:07

中新社上海4月24日电 (李姝徵)作为管理者,明知商城内商铺售假,仍长期提供场所放纵、容留商户售假,设法规避工商检查;专门吸引外国团队入“淘宝城”消费,从中谋取个人不法利益。

记者24日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获悉,上海首例商铺管理者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二审定罪:两被告分别被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某掌控韩城公司并管理南京西路南证大厦“淘宝城”期间,明知“淘宝城”内商铺售假活动高发,且多次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判决,仍长期提供场所放纵、容留商户售假,设法规避工商检查。

据法院方面称,“淘宝城”商场内甚至设有广播,向商铺通知近期有公安、工商检查。同时,还向商铺收取推广费(即导游费)等费用,专门吸引外国团队入“淘宝城”消费,从中谋取个人不法利益。

在2010年11月至2013年5月间,租赁“淘宝城”商铺经营的商户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判有罪的案件共计33件,涉案金额共计3亿余元(人民币,下同)。

法院查明,韩城公司向商铺经营者收取推广费524万余元,对外支付导游费388万余元,李某以现金收款不入账的方式牟利,收取“淘宝城”41个商铺的经营箱包费用即扩大经营费合计93万余元。

此外,本案还涉及万某自2010年起,明知多家店铺售假,且明知为店铺安装的暗格、电子遥控门系为藏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暗中销售和逃避查处之用,仍带领装修队在“淘宝城”为多家店铺进行装修。其装修的多家店铺内查获并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共计3,827件,市场中间价共计2700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知他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仍提供便利条件及帮助,构成共犯,应对已经刑事判决的“淘宝城”店铺售假犯罪行为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而万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为其提供装修帮助,用于藏匿假冒商品、逃避查处,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当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万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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