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创新侦查一体化
“早期,对中纪委移交过来的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最高检都是自己亲自立案侦查。”最高检一位官员对记者说,“随着中央加大反腐力度,中纪委移交给最高检的案件逐年增多,但限于侦查力量的不足,最高检开始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抽调人员协助办案。后来,最高检在侦查方面搞创新,就将案件指定省市一级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这位官员解释说,对省部级官员腐败犯罪案件,最高检直接侦查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只要犯罪地在中国,最高检立案侦查都于法有据。但将案件交给省市一级检察院立案侦查,刑诉法上没有依据。刑诉法只有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而没有侦查管辖。管辖一般原则是犯罪地管辖,因此将案件交给与犯罪地、嫌疑人居所地无任何关系的地方进行立案侦查,首先面临法律上的障碍。”
最高检解决这一问题的策略是检察理论创新——构建侦查一体化机制。“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利用这一点做文章,最高检在检察理论上搞创新,建立了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这样,最高检将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指定给任何一级检察院立案办理,都有了法理上的依据。”最高检一位检察官说,“侦查一体化的背后是检察一体化,‘一体化’理论使检察机关在反贪理念、模式、机制方面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
既然是“一体化”,最高检指定北京市检察院管辖“东北三省”的省部级腐败案件、山东省检察院管辖安徽省发生的省部级腐败案件、湖北省检察院管辖河南省发生的省部级腐败案件就顺理成章了。“而且,省市一级检察院对查办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有很大的积极性,只要最高检安排,都会认真完成。”一位省级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说,“查办最高检指定的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可以锻炼队伍,连省部级官员都查办了,还有什么案件不能办的?”
目前,侦查一体化机制不仅适用于查办省部级官员犯罪案件,而且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主体模式,“十六大以来,最高检立案查处的32起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大都是采用侦查一体化模式,最高检逐渐由具体办案发展到指挥和协调办案上来。”
“案件虽然交给具体的省市检察院办理,但各省市并不是‘独立办案’,而是在最高检的统一领导下办案,侦查、起诉的每一环节,各省市都要向最高检汇报,并按照最高检指示办理。”
“当然,最高检指定也有一定规律可寻。譬如,山东省检察院连续办理了安徽省两位副省长(王怀忠、何闽旭)、一位省委副书记(王昭耀)腐败案件,判决结果是一个死刑,两个死缓。”最高检一位官员分析说,山东与安徽地缘相近,生活习惯相似,便于侦查人员调查取证。另外,山东检察院在查办高官腐败方面积累了相当多的实战经验,有一支能打硬仗的反贪队伍,自1995年查办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受贿案以来,无论是办案数量和质量,山东省都是全国第一,是最高检的“放心单位”。
高官腐败催生异地审判制度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用“五大”来概括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的特点:一是危害大,二是影响大,三是造成的损失大,四是干扰大,五是查处难度大。“对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媒体关注度高,中央领导重视,查办机关在具体查办过程中积累了一些做法和经验,这些经验和做法发展成惯例后,就具有了制度性功能。譬如异地审判。”
“对高官腐败案件进行异地审判,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社科院研究员、中纪委特约研究员邵道生说,“地方原来比较听中央的话,做到令行禁止。但现在地方的权力变大了,自主权变大了,中央的指令有时难以落实,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异地审判尽管花钱多,也是迫不得已。”
任建明介绍说,高官腐败案件异地审判是从辽宁“慕马案”以后开始的。此前的许多高官腐败案件,大都是在犯罪地审判(或犯罪人居住地)。譬如,原江西省省长倪献策徇私舞弊案(1987年),在南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原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辛业江受贿案(1998年),在海口中院审理;原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铁英受贿案(1997年),在北京一中院审理;原贵州省政协副主席常征受贿案(1998年),在贵阳中院审理。
“中纪委在查办‘慕马案’时,发现关系网干扰办案,就开始实行异地办案、异地审判。”任建明对记者说,“由于地方权力错综复杂,而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党、政和人大:党管干部,政府管预算,人大管选举、任命和监督。所以,异地审判主要是排除权力干扰,排除社会人际关系网干扰,是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要求。”
2001年10月,“慕马案”共有122名涉案人员被“双规”,62人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最高法院指定,江苏省南京市、宿迁市和辽宁省抚顺市、大连市、锦州市、营口市、丹东市等7个中级法院同时进行了审理。时任辽宁省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王唯众在回答记者“案件为什么要在江苏审判”时说,中纪委协调司法机关决定,对马向东、章亚非实行异地管辖。中纪委的这一决定,完全是办案的需要。
自此以后,90%以上的高官腐败案件开始实行异地审判。譬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由北京二中院审理;原湖北省长张国光受贿案,由天津二中院审理;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受贿案、原山西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受贿案、原四川省副省长李达昌滥用职权案,都由北京一中院审理。
“省部级腐败官员在一个地方盘踞多年,影响非常大,许多官员,包括法院院长都有可能是腐败高官提拔起来的,异地审判后,法院和审判人员与被告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就会秉公办理,形成的判决也有权威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对记者说,“同时,这也是对法官的一种保护,使他们免受来自腐败高官的威胁。”
“高官异地审判不是权宜之计。”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认为,“现在,高官腐败异地审判越来越多,这既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结果和标志,也是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譬如,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吴振汉腐败案,在湖南怎么审?”
任建明认为,高官腐败案件异地审判虽然没有制度化,但已经形成了惯例,并正在向制度化方向靠拢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