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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公民参与立法的标本意义
2007-11-06 16:19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均可以直接或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2007年11月5日新华网转自人民网—《人民日报》)

将公民可以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写进地方法规,这在甘肃省是首次,在全国也尚无先例。有法学专家认为,允许公民参与立法过程,包括参与论证、听证,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或者参与起草法律文本,法律上称之为“公民立法”。“公民立法”区别于传统的立法机构立法、委托立法以及专家立法等方式。地方法规作出如此规定,对保障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意义是十分明显的。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现实要求。而执政为民,首先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上必须使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能够在法律层面得到保障。“公民参与立法”较好地解决了立法上可能出现的偏颇和差错,也体现了对立法程序的民意监督,同时也有利于制衡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法制化”。公民立法,有利于遏制部门利益的立法性扩张,从而在立法中实现部门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另外,公民立法,便于节约立法成本。当下中国法律法规趋向多元,立法的参与者也应多元化,一些专门性、技术性法规草案确实需要委托专业部门起草,而对于那些与百姓关系密切、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规草案,立法前需要做大量基础性调研工作,部门立法成本非常高,而公民直接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项目、表达民情民意,形式简单、效率显著,无疑能节约立法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意味着,立法必须鼓励公众广泛参与,要拓展渠道,为公众的参与提供足够的便利。十七大确立了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路径,“公民立法”可以说是彰显宪政社会民主进程的一个探索性范本。甘肃省立法程序规则的修正,突出了公民参与立法的直接过程,拓宽了公民参政议政的渠道。当然,公民参与立法,不是说说就行的,因为公民的参与意识在没有被很好唤醒的情况,立法者有时候还应该抛弃“等建议”的思想,必要时需要放下架子,主动出击,向公众进行面对面的咨询,如召开一些讨论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听取各方意见,通过坦诚的协商寻求理解和支持。如何提高社会各界对立法的参与度,降低公众参与立法所付出的成本,使“开门立法”的“门”开得更大。十七大报告要求,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民主政治离不开公民参与、和谐社会也离不开公民精神,而“公民立法”正是有力的诠释。“公民可以直接提出或起草立法项目”、参与“听证会”和提出“意见”,应该说,这是一种立法进步。在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各个社会主体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都不尽相同,而目前我国又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已经露出端倪,法律若让少数集团、部门及其利益代表来制定,这样的法律想必不是广大社会民众预期的法律。必须承认,任何一部法律若不能跟民众和社会相亲和,那不仅仅是立法者的遗憾,更是法制社会的悲哀。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使立法过程公开化和民主化,通过诸如立法听证会等渠道让民众提出意见,并让“公民可直接提出或起草立法项目”,真正做到开门立法。

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公民立法”的成功实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写下了生动的一笔。

(本文只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来源:新华网 编辑:夏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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