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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错误百出 杨志刚不服决定再告郭德纲

[ 2007-04-13 07:17 ]

 



 文字呈现判决书中有多处错别字

杨志刚向记者递来一份法院的最终判决书,在草草翻看了判决书后,记者就扫到了10多处的错别字,“炒作”写成“吵作”,“散布”写成“散步”,连律师的姓名都给写错了。

 “判决书最终是用文字呈现结果的,怎么能出这些低级的错误呢?而最为可笑的是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居然都是错的。”说着,杨志刚翻到了最后一页,判决书里写着:“据此,本院对被告人郭德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我对法律了解得不是很多,但我也知道中国只有诉讼法或者是刑法,这刑事诉讼刑法我还真是头一回见。这判决书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了。”

最后,杨志刚拿着这份判决书,用极其悲哀的语气对记者说:“这样一份判决书从打印到核对,要经过几道手续,然而却有这么多荒唐的错误,而且最后还盖着‘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的印章。这样的判决拿在手里,我们跟谁讲谁都不相信。”

据杨志刚的儿子杨金山介绍说,除了判决之外,2006年11月大兴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安排在了未成年厅,“郭德纲可都30多岁了。”

杨志刚的律师庞标虽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但是还在等待法院立案。杨志刚说:“如果再败诉我就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直到公正的判决我就满意。”

随后记者致电了郭德纲的经纪人王海,他只淡淡地说一句“打来打去的何时是个头?”,便表示不愿再对此事做任何回应。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编辑: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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