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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协:明星代言要自重

[ 2006-07-27 11:37 ]

 

继国家工商部门明令禁止明星为药品代言之后,日前北京市消费者协会通过媒体发出“再致社会名人、明星的一封公开信”,郑重劝告大腕、明星为产品代言时应自重。


在公开信中,北京市消协认为,商家选择名人代言产品,实际上看重的是其知名度及在民众间的良好口碑,而这种良好形象是民众给予的,因此明星在自己对一种产品并不了解、没有试用过的前提下,盲目代言虽然可以赚取很多钱,但却对百姓消费存在着误导。


近期,相声演员郭德纲身陷某“减肥”广告纠纷,演员陈小艺母子的某口服液广告被中央电视台和北京电视媒体停播,唐国强和解小东为某医院做的形象广告遭到质疑,都在消费者中造成不良影响。


中消协法律与投诉事务部主任王前虎表示,艺人并非某一领域的学者、专家或权威,观众之所以相信他们的话是因为他们的知名度,继而对其所吹嘘的产品产生好感。“前些时候查处的一些‘证明’性广告,实际上他并没有吃过、没有用过、没有体验过,但在广告中就变成了他用过、吃过、体验过,而且的确有效。这就使得广告本身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变成了一种纯粹的说谎行为。”


有关广告界人士表示,“商家出钱,明星赚钱,百姓掏钱”是名人代言广告的直接结果,如果是一种健康商品,可能不会对消费者构成危害,但若是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药品,如果出了问题,则后果不堪设想。在大城市中,人们一般不会盲从广告宣传,但是一些贫困地区的农民,一听到“某某名人都用此产品”,难免会产生一种购买欲望。


律师邱宝昌表示,名人等社会公众人物要珍惜百姓给予的信任,而不能把这种信任当成赚钱的工具。广告内容不能当成“演戏”,由于知名度高,所以名人代言不合格产品后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就会更大。


由于《广告法》仅对于广告的发布者、产品生产者有约束力,对于那些虚假广告的重要参与人却没有约束。某些名人不管是什么产品,只要给钱,都会代言。“这是不公平的权利和义务。”邱宝昌说,名人也是人,既然代言了,就应该为自己参与的活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希望国家能够完善立法,明确规定名人与因参与虚假宣传而造成不良后果间的法律责任。(杨玉峰)

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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