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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与娱记,通通“半斤八两”

[ 2006-05-16 11:27 ]

 

上周,坊间的“第一笑料”非窦唯大闹京城某报莫属。

窦唯,一个玩摇滚的歌星,被某报的一篇报道惹恼了,前去理论,还顺手砸了报社的电视和电脑。就这么着,姓窦的还不解气,一把火点燃了报社门口的汽车……

咱百姓眼里,这事的性质可是够上纲上线的,报社是干啥吃的,是阵地和喉舌。虽说明星知书达理者寡,脾气大也不假,但再没心没肺,总得讲点政治ABC。再不啻,难道连“防火防盗防记者”的知识都不懂?

可从事态发展看,吃亏的报社、管报纸的机构包括警方,似乎都不想把事儿弄大。还真是,这事儿若无节制地炒下去,姓窦的臭上加臭没得说,报纸也很没面子。再说了,这事儿扯开去,对新闻界,对所有吃新闻饭的人,形象也受损。所以,尽量低调处理是为务实。

我懒的关心这事最后怎么了结,但却又觉得不妨与众读者一起聊聊“娱记”和明星的有趣关系。身居新闻圈内,依我长年近距离观察,“娱记”和明星是一对典型的“商业伙伴”关系。

“娱记”胡吹明星,一来挣到考核工分;二来哄得明星开心,自然能消受到明星的封赏,时不时领个红包之类的,好歹是工资奖金之外的一笔可观的外快不是?

既然是“商业伙伴”,彼此势必利字当头。称兄道弟、哥们姐们时为利而互相利用。揭隐私、曝绯闻还是为利而撕破脸皮甚至不计后果。所以,那些个为“娱”而娱的记者与那些个我是大腕我怕谁的明星,实乃“半斤八两”。

总的说来,双方通常懂得双赢的道理,知晓想双赢就得遵守道内的规矩。但实际情形是,“娱记”与明星的“婚恋”往往短暂,“白头偕老”者寡,反目成仇者众。

反目成仇皆因利而起。“娱记”妙笔生花的能力有大小,“娱记”供职报纸的发行量、影响力有差别,再加上明星通常患势利之“眼疾”,成了名儿就过河拆桥——不仅给“娱记”的赏赐有厚薄之分,甚至还将某些个“失宠”的“娱记”像“狗儿”般一脚踢开。

“娱记”原本就非省油的灯。你过河拆桥好呀,我就写文章臭你。于是乎,那部分同样被“娱”误成了瘾的读者,就永远也读不完明星们的那些个烂事。

做记者的——特别是领衔办报纸的人,一开始谁不想把报纸办成“新闻就是力量”。若讲政治标准,就是要弘扬主旋律;若讲点个人解读,就是追求严肃、主流外加公信力。因而,通常各报对“娱记”皆有较多的约束规条。只是,追求严肃、主流、公信力有难度,让报纸“娱”起来反倒省心加舒心。这不,前有“娱记”和明星谁也离不开谁,自有报纸和“娱记”谁也不能缺了谁。至少,有“娱记”卖力地写稿,老总们就不必为填不满版面发愁。何况,“娱”起来,不断拓展“娱”的空间,通常是当今不少“报社”创收的“头等大事”。

新闻官司年年见涨,许多人抱怨新闻报道缺少法律保护。若说这话没理,我非遭同行臭骂不成。但若说缺少法律保护就一定做不出好新闻实在未必。我留意过,那些个有社会责任感的记者因写出同样有社会责任感的报道而惹上新闻官司的着实不多。越是有责任感、越讲政治,越坚守得住人文关怀和与人为善的职业底线。相反,越是“娱”的不受节制,常常“娱”出官司还误及报纸的声誉。

“娱”过头的事反复被管报纸的机构痛批。但批是批了,局面却难见扭转。对此现象,谁也别怪,要怪就怪当今国内报业的“生态环境”。作者:鲁宁 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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