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听取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表示,进一步完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和措施,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重庆晚报 4月29日)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层出不穷,不少无辜的生命丧生于交通事故中,特别是醉驾撞人情况更加恶劣。危险驾车之所以如此猖狂,与相关的法律机制不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是惩罚力度不够,都是造成肇事人有恃无恐的原因。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笔者以为,这不仅能完善相应的法律体制,更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起到促进作用,维护公共安全。
据笔者了解,我国现行的法律对酒后醉驾行为仅是罚款、暂扣驾驶证和行政扣留等行政处罚。但是就有些人对这些处罚不屑一顾,酿成了交通事故,不管是撞伤人还是出了人命,要罚款就出钱,用那么一沓钱就把把受伤的生命打发掉,其良心上根本就没有半点愧疚的心态。这样,危险驾驶并没有让行为人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相反他们由于没有悔过的意思,危险驾驶行为还是会持续下去,指不定什么时候又夺去一些鲜活的生命。所以,法律惩罚是很有必要的。
笔者认为,应该及早设立“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让处理危险驾驶事故有法可依,严惩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人,维护那些在道路事故中的受害者的正当利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法治固然重要,但德治也要跟上步伐,笔者以为,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两者双管齐下,共同遏制危险驾驶行为,效果可能会更好。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