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络监管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维护互联网络安全是各国共同面对的课题。各个国家都有义务制定严格的法律,确保网络安全。当一个国家的网络运营商、网络服务商和消费者受到恶意攻击的时候,政府网络监管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追踪调查,找到幕后凶手,将其绳之以法。现在,互联网络恶意软件泛滥成灾,各种病毒令人防不胜防,许多从事互联网络病毒防护软件制造销售的企业从中牟取巨额暴利,这说明互联网络环境已经严重恶化,各国有义务联合起来,签订国际公约,针对互联网络黑客的行为采取严厉地打击措施。假如互相指责,或者相互攻击,那么,最终会危及每一个互联网络的使用者。所以,美国政府应该主动调整心态,利用本国在互联网络领域所掌握的先进技术,从根本上消除网络病毒,并且针对互联网络的黑客行为,改变互连网络协议,净化互联网络环境,维护互联网络安全。
其次,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具有地域性特征,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普遍适用性。长期以来,学术界在鼓吹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方面存在许多误区。一些学者把抽象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看作是一种普遍使用的价值观念,认为放之四海而皆准。其实,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在不同的文化传统背景下、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具有不同的内容。各个国家在宪法庄严承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同时,无不通过特别法律或者专门法律对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重新界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甚至在一个国家不同时期,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含义也有所不同。譬如,美国为了对付境外的恐怖主义势力,专门颁布法律对公民的言论自由作出特别规定。凡是危及美国国家安全的信息,美国情报机关都可以进行审查并且过滤。这充分反映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不确定性。假如把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当作一个抽象性的政治口号到处宣扬,那么,不仅会误导公众,混淆视听,而且会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反对恐怖主义的活动。
第三,各国政府在维护本国公民和企业利益方面负有特定的义务。在互联网络监管方面,各个国家应该携起手来,共同维护互联网络秩序,保护各国公民的安全利益。但是,在民事关系和商业领域,各国政府有义务充分维护本国公民和企业的利益。这不仅是各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逻辑,而且也是各国政治关系的现实映照。美国政府官员对外发表讲话,试图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从政治伦理的角度来看合情合理。但是,美国政府官员应该学会换位思考,因为中国政府在保护本国公民利益方面同样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假如政府利用政治的、外交的乃至军事的手段,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可是,却不允许其他国家采用政治的、外交的手段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那么,就是一种典型的双重标准。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各国政府官员有必要坐在一起,就互联网络发展中存在的商业利益和民事权利保护问题,颁布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但是,决不能为了本国企业的利益而挥舞意识形态的大棒,不顾事实,恶意诋毁其他国家的声誉。
总而言之,在互联网络领域需要的是对话而不是相互指责,需要的是技术合作而不是相互攻击。如果把自己打扮成正义的化身,试图借助意识形态议题帮助本国企业谋取不当利益,那么,最终的结果只能会恶化互联网络环境,损害本国企业和公民的利益。
(来源:人民网 编辑:王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