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大代表的“不作为”曝光!
[ 2008-10-10 15:27 ]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今年以来,广州一些市人大代表较少或极少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市人大常委会近日“不得已”要发信提醒。让人瞩目的是,信件语气很委婉:“据统计,自从2008年以来,广州市人大代表×××联组已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活动×次,您只参加了×次”;“……按照代表法的要求,希望您增强代表意识,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履行代表职责的关系,积极参加代表活动,不负人民的重托。” (据10月9日《羊城晚报》)

不参加代表活动,开会“徐庶进曹营一言不发”,这些典型的“不作为”现象虽然只发生在少数代表身上,却是在全国范围内长期存在,明星代表层出不穷的广东也不例外。但解决这一问题,目前似乎还没有很好的途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婉的提醒,是对代表的尊重,也折射出对代表是否参加活动不能强制的现实。

针对代表“不作为”现象,近年来有不少学者开出药方。比如在制度设计层面,建立真正对选民负责的代表履职机制,逐步推进人大代表专职化,让人大代表“权责对称”,使其勤勉履职具有足够的内在动力。再比如建立不能履职、不愿履职、不尽心履职的“不作为”代表的退出机制,使代表队伍更具活力,使代表履职更加自觉,更具实效。

但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代表制度和选举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并非一朝一夕之功。笔者认为,加强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的公开监督不啻为一个途径。

比如,推广代表述职评议制度。要求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将履职情况向选民和选举单位报告,听取意见,接受评议。大多数代表平时就生活在选民和选举单位之中,他们是否与选民保持了密切的联系,有没有提出有价值的议案和建议,能否反映大多数选民的利益和呼声,广大选民耳闻目睹,最有发言权。

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对于人大代表而言,一年只需参加一次代表大会,而其履职是否积极,主要还是体现在闭会期间的11个月。这期间的活动,执法检查、调研、列席常委会会议等等,都由常委会组织。常委会不妨将代表“不作为”的情况,通过媒体公开,或直接反馈给选民或选举单位,由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对其评判。

也许是出于常委会对代表的监督缺乏必要法律依据的考虑,尽管知道7次闭会活动有多位代表只参加了2次,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也只是“提醒”。客气了!十七大报告提出,“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履行职责的行为,也同样应该如此。不珍惜人民赋予权力的代表,“曝光”又如何?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拉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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