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站环球在线消息:“性贿赂”是否应该写入刑法?近日,华东政法大学的杨兴培教授和薛进展教授就这一问题在媒体上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两人立场相左,各持己见。(8月31日《法制日报》)
一方面,“性贿赂”让人深恶痛绝;一方面,又抱怨写入刑法执行难,那怎么办?看着“性贿赂”继续“嚣张”?设置一套“根本不让美女进入卧室”的制度怎么就这么难?显然,指望每个手握权力的人都是柳下惠是不可能的。
旁观者在一边吵得闹轰轰的,只能便宜那些用权力“换”性的人。入不入刑法,是一回事,关键是不能让“性贿赂”听之任之。这就要在“权”的使用上,有制约和监控;在法律上有相应的“响应”,双管齐下。
之所以有“性贿赂”,就是看到某些人手中的权,投其所好。而有人敢“笑纳”“性”,就是有权力监管的漏洞可钻。制度要把权力推到“阳光”底下执行,保证权力的持有者不脱轨。
尽管“性贿赂”有个难以量化,执行难的问题,但有个“紧箍咒”在,不仅仅是震慑,至少有个执行的参考。因为执行难,就不去立法,这个理由有些可笑。在现实“性贿赂”的案件中,往往也并不是完全“查无此证”。“性贿赂”最终还是回归到权力的滥用上,通过查处滥用的权力,必然能发现是什么“打倒”了权力的拥有者。
回避,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性贿赂”难取证,是事实。但有“矛”必有“盾”,只有下决心,动真格,才能铲除这“潜伏”在权力拥有者身边这个“美人计”。权力的拥有者是不是柳下惠,除了个人的定力,道德的约束,还要靠制度和法律“看牢”他。
(来源:千龙网 作者:严朝霞 编辑:刘一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