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尔伯托-冈萨雷斯(中)在任期间,被指使司法部丧失独立性,沦为白宫政治工具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据《新京报》8月28日报道,美国司法部长阿尔伯托·冈萨雷斯在司法部宣读了一份简短声明,表示已离职。身为美国首位拉美裔司法部长,冈萨雷斯说:“我已实现了美国梦。身为司法部长,即使身处最糟糕的日子,也要好过我的父亲所经历的最好年月。”不过,冈萨雷斯冠冕堂皇的话语难以掩饰其做过的肮脏事情。2006年底,冈萨雷斯领导的司法部在一个月内先后解聘了八名联邦检察官,给出的理由“很含糊”,后来公布的文件显示,对布什的“忠诚度”不够是检察官们被解职的原因之一。
在美国国会参议员和众议院针对“检察官门”的听证中,冈萨雷斯和其他司法部官员未能就解聘八名检察官给出合理解释。
按理说,美国司法部长也就是总检察长,美国联邦检察官实行行政领导制,那么,司法部长解除检察官的职位就像一名其他部长解除他的下属一样显得很正常,但其实不然。美国的联邦检察官虽然受其司法部长领导,他们不可能像法官一样享有终身不得解职的独立待遇,但也不是像其他公务员一样能轻易被部长解职的。检察官履行职务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使得他们履行职务更需要独立,职位也更需要特殊的保障。所以,才会出现司法部长因为解聘八名联邦检察官而自身引咎辞职的现象。
事实上,早在今年3月,美国参议院就通过“维护美国检察官独立法案”,规定暂时接替联邦检察官职位者,最长只能在职一百二十天天,永久在职则需经过国会参议院的确认。在美国,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有关检察官独立的问题就争议过。水门事件发生后,司法部便任命考克斯为特别检察官进行调查。但随着调查的深入,总统尼克松及一大批政府高官,包括司法部长都成了嫌疑人,考克斯的工作因此受到行政部门的种种阻碍,并被尼克松解职。参议院认识到特别检察官制度的弊端,于是建议司法部任命独立于司法、检察系统之外的独立检察官,对水门事件重新进行调查,终于使水门事件真相大白。美国会也因此于1978年通过了《独立检察官法》,独立检察官的权力极大,享有独立的人事权、诉讼权、调查权和传讯权等。它既不隶属于司法和检察系统,也不属于法院系统,而是一个享有动用无限财力和物力、可以用无限长的时间对国家高级官员犯罪行为一追到底的权力的临时性职位。
不过,由于在“拉链门”事件中,独立检察官斯塔尔滥用职权,搞党派之争,花了纳税人几千万美元的资金对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的个人绯闻进行调查,结果遭到民众的普遍批评,导致独立检察官制度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寿终正寝。
像美国一样,注重检察官的任职保障和行使职权的相对独立性的国家不在少数。比如在日本,检察官被纳入内阁法务系统,但就法务大臣(司法部长)对检察官的指挥而言,日本《检察厅法》第14条规定,法务大臣对检察官职务权限内的检察事务,可以对检察官行使一般指挥权;但是对个别案件的侦查或处分仅仅有权指挥检察总长。这种对于具体案件仅能指挥检察总长的规定,目的就是要将法务大臣与第一线的检察官分离开,防止检察机构受政治干预。事实上,法务大臣的指挥权也极少使用。上世纪50年代,在“造船渎职案”中,自民党干事长佐藤荣涉案,当时的法务大臣犬养史无前例地行使了指挥权来干扰检察官办案,致使案件无法继续侦办。在舆论的批评下,犬养法务大臣引咎辞职。以后的法务大臣都知道行使这一权力将面临各方面的质问,因此都十分谨慎。在后来的田中角荣首相受贿案、执政党首脑金丸信案等等大案中,法务大臣都不敢贸然动用指挥权干涉检察事务。此外,在日本检察系统内部的权力分配上,地方各级检察院都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都要在一定程度上,向上级检察院和最高检察院负责;各级检察院内的检察官都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都要在一定程度上向本院检察长负责。
我们国家检察机关的设置不同于西方国家,按有关规定不应受行政领导,然而在现实中,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仍然存在不少障碍。因此,对于他国的有益经验我们不妨借鉴:比如我们的检察机关在财政支出上应独立于地方政府,在保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落实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大要加强对检察官职业保障的监督;检察院之间,既要强调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同时要保障检察官在履行职务时的相对独立,等等,以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
(来源:人民网 作者: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