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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时报》:达赖喇嘛"中间道路"之我见
2006-07-27 17:18:27      来源: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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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大藏族自治区”没有任何依据

 

 

三是谋求历史上根本不存在的“大藏族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然而达赖方面却坚持要将所有藏族聚居区合并在一起,建立“大藏族自治区”,总面积约占全国领土的四分之一。对中国藏族历史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元朝在藏族传统的卫藏阿里(今西藏自治区大部)、安多(大致包括今甘肃甘南、四川阿坝和青海的大部分藏族聚居区)、康(大致包括今青海玉树、四川甘孜、云南迪庆、西藏昌都等地区)三区,相应设立了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分别进行治理,成为此后西藏和其他藏区行政区划的基础。明朝基本沿袭元制。清朝中央政府扶持藏传佛教格鲁派宗教领袖五世达赖喇嘛建立了西藏地方政权,以后在原有行政区划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划分了西藏与甘、青、川、滇等周边行政区域的界线。也就是说,西藏以外这些藏族聚居区从未归西藏地方政府管辖,所谓“大藏族自治区”没有任何历史依据。

 

 

近几年,达赖也不得不承认原西藏地方政府从来没有统治过今天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其他藏区,但又以“藏族人分散在不同的汉族省份中,难以保持藏族的民族特性与文化”为由,要“建立一个所有藏族人都生活在其中的藏族实体”。

 

 

人所共知,中国各民族经过长期的交往,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分布特点。一个民族往往分布在不同行政区域,而一个行政区域又往往聚居着不同民族,这种状况是历史上自然形成的,也是中国民族关系的一大特点和优点。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分布在不同行政区域的藏族人民既保持着共同的民族特点,特别是在宗教、文化等方面有着比较密切的联系,又在语言、习俗等方面存在差异,各有特色。与此同时,不同区域的藏族与当地其他各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交往非常频繁,特别是经济联系非常紧密。新中国成立后,除西藏自治区外,还在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省的藏族聚居区成立了8个藏族自治州、1个藏族羌族自治州、1个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和2个藏族自治县,在有的藏族自治州中还建立有其他民族的自治县。这种行政区划既充分照顾到民族分布的历史特点,又着眼于今后的发展,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有利于各民族在祖国大家庭中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由此可见,所谓“大藏族自治区”的主张既没有历史和现实的依据,也完全违背我国民族发展的规律。如果中国55个少数民族都按民族成分来成立统一的自治地方,势必严重影响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繁荣发展,造成空前的民族纷争和社会混乱,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统一。人们很难看出“大藏族自治区”与“保护藏族特性”有多少关系,却不难看出这一主张背后为未来“西藏独立”做铺垫的政治用意。

 

 

对民族区域自治任意曲解

 

 

四是对民族区域自治任意曲解。达赖去年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根据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西藏享有特殊的权利”,但这些权利“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西藏流亡政府”现任“首席噶伦”桑东近日也称,“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非常重要的,但中国政府目前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缺乏公平性,这不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似乎达赖方面对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赞成的,只是希望对法律规定的各项自治权利予以真正落实。

 

 

那么达赖方面到底要求落实什么“权利”呢?笔者举两个例子。一个例子是关于西藏的军事防务问题。达赖在“五点”中提出,“只有中共军队的完全撤退才能开始真正的和解过程”,在“七点”中又说,“应该召开地区性的和平会议,以确保西藏的非军事化”。达赖方面近期委托香港某教授起草了《在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框架内实现西藏“高度自治”的局限性和可能性》,仍设想“将西藏定为和平区,不得部署军队”。众所周知,一个国家在自己领土范围内驻军,不仅是国防安全的需要,也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从自己固有领土上撤出军队,将领土交给国际会议讨论并变成国际“和平区”,这是世界上任何坚持国家主权和尊严的政府都不能同意的,更何况是今天的中国。由此也可看出,达赖所谓“高度自治”下国防由中央政府管,本来也只是一句空话。

 

 

另一个例子是关于西藏其他民族的权利问题。《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而达赖却在“五点”中强调,必须“停止向西藏移民,并使移民入藏的汉人回到中国”。桑东在去年的讲话中再次声称,“整个藏人居住区要由藏人自己来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汉人等其他民族就像客人一样,不应以任何形式约束我们的权利。”对中国国情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在达赖所谓“大藏族自治区”范围内,特别是青藏高原边缘地带,历史上就是中国各民族频繁迁徙交往的大舞台,经过千百年来交往融合,这里形成了藏、汉、回、蒙古等多民族交错居住、互相依存的局面,各民族都是这片土地的主人。达赖要让这片广大地区的数以百万计的其他民族迁离故土,或沦为“寄居”的身份,这不仅完全违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而且透露出一种信息,即达赖方面如果真有一天在西藏掌权,将实行某种民族歧视和民族清洗政策。二十世纪中,这一政策在一些国家造成何等严重的生灵涂炭的后果,达赖作为一个有着丰富国际阅历的政治人物,对此应当并不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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