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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举措推动检察体制改革进入“核心地带”

2006-03-11 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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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11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为重点,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主线,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主要任务。

2005年,从群众关心的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问题入手,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推出5项改革措施,直击司法领域焦点难点,推动改革进入“核心地带”。

保障人权:建立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贾春旺说:“为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规范侦查讯问活动,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逐步推行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目前绝大多数检察院已经实现同步录音,各省级检察院、省会市检察院和东部地区地市级检察院实现了同步录音录像。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表示,实行这一制度后,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必须对整个讯问活动进行全程、不间断的录音或者录像。这样不仅有利于及时、全面地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而且有利于加强对讯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依法文明办案,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这是检察机关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活动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实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报备、报批制度

“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逮捕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撤案、不起诉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贾春旺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推行这项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

检察机关鉴定机构“十一”停止从社会接活儿

我国的司法鉴定多年存在管理体制不清,管理职能定位模糊,管理越位、错位、缺位现象严重,公检法部门都设有司法鉴定机构,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鉴定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规范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体制。”贾春旺明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从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保障司法鉴定客观公正出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下发通知,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再面向社会从事鉴定业务,鉴定人员不再参与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组织的司法鉴定活动。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作为管理机构,司法行政部门正在逐渐退出司法鉴定竞技场。“自己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这一法治理念在司法鉴定领域中被赋予了真正的意义。鉴定结论必须具有科学性、独立性、中立性才能够显现出来,才能够达到客观公正的效果。

解决“赔偿难”完善刑事赔偿确认程序

贾春旺说,为进一步解决“赔偿难”的问题,保障公民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申请赔偿的违法侵权事项拟不予确认的,要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赔偿案件不依法受理或者应当赔偿而不赔偿的,要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制度:司法腐败“过滤器”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了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从2003下半年开始推行的一项改革措施,也是当前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一项重要内容。贾春旺在报告说,经过两年多的试点,“截至去年底,全国有80%的检察院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共对9652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监督,其中不同意办案部门原拟定意见的484件。”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表示,实践证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更好地贯彻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抑制司法腐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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