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据中新网消息,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湾林姓妇人出嫁四十年,父亲也在二十年前去世,今年初突被“内政部营建署”告上法院,要求她偿还她父亲生前购买公宅所借的49万本金、利息与违约金,她虽主张债务已过十五年时效,依法得拒绝给付,但法院仍判决她应给付利息与违约金。
林妇不服判决而上诉,主张自己根本不知道父亲有遗产,也未继承;法官因而裁定,林妇只需在继承范围内还钱,超过的就不用还了。
判决书指出,林父在1985年间承购公宅,借款49万,期限十五年,至2000年8月止,双方并约定,前三年只付利息,其中的40万年息9%,另九万的年息9.25%。林父只付了一年多利息,1985年底即未再缴息,并于1990年初去世;“营建署”去年12月才向法院声请支付命令,并于今年初告上法院要求林妇替她老爸还钱。
法官虽认定借款本金可不用还,但从“营建署”去年底向法院声请支付命令往前推算十五年的利息与违约金,属独立债权,不随原本债权已罹时效而灭失,因而判决林妇应还利息与违约金。林妇不服,林妇弟弟也做证,不认为父亲会有遗产,因此父亲死后连遗产税都未申报。
法官调查发现,林妇父亲生前的土地,果然至今都还登记在他名下,并未因继承而变更登记,法官因而认为,林妇既未自父亲处获得财产利益,若因此而继承与她无关联性的债务,显失公平,因而判决林妇只要就继承范围内还钱,超过的就不用还了。
(来源:中新网 编辑:欧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