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前驻日大使:珍惜来之不易的中日友好局面
[ 2008-09-11 16:44 ]

1978年10月23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互换仪式在日本首相官邸举行。邓小平副总理与日本首相福田赳夫出席互换仪式,中国外交部部长黄华和日本外相园田直分别代表本国在批准书上签字。《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从此生效。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今年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30周年。在胡锦涛主席春季成功访日、推动中日关系持续发展的新形势下,纪念缔约30周年,具有重要意义。

胡锦涛主席访日是中国国家元首新世纪首次访日,此访的重要成果是,本着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精神,从战略高度,明确了中日关系的重要性,规划了中日关系未来蓝图,确定了中日两国实现和平共处、世代友好、互利合作、共同发展的大目标。两国领导人签署了中日间第四个政治文件——《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这个声明同前三个政治文件,即1972年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的《中日联合声明》、1978年缔结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998年江泽民主席访日时发表的《中日联合宣言》一起,进一步充实和强化了中日关系的基本准则,奠定了中日关系的坚实政治基础。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由日本众、参两院和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不仅政治性强,而且具有法律权威性。其基本内容是,双方应遵循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原则以及反霸原则,不仅反对国际上的霸权,而且在这方面也约束自己。同时,条约还确认了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从而使中日复交必须解决的战后处理、历史和台湾等重大问题的原则也间接得到了两国立法机构的批准,使其有了法律依据。在中日长达2000年的交流史上,这是第一个真正体现平等的和平友好条约,为两国超越社会制度和价值观的异同,实现长期和平友好相处,开辟了广阔前景,受到两国政府和人民的高度评价和热烈欢迎。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是中日邦交正常化6年后,经过曲折谈判,于1978年8月12日在北京签署,当年10月23日生效的。为交换条约批准书,邓小平副总理访问日本。他强调,《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是继中日邦交正常化后,两国关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条约是中日关系的政治总结,也是两国睦邻友好关系已经发展到一个新起点的重要标志。

缔约30年后的今天,国际形势和两国关系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但条约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30年来,中日关系虽经历了波折,但总体上看,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很大发展。这次胡锦涛主席访日发表的联合声明,在“正视历史面向未来”的基础上,确认“两国互为合作伙伴,互不构成威胁”,“相互支持对方的和平发展”,加强友好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同时适应历史发展潮流,共同合力应对人类面临的挑战,为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发展与繁荣作出应有的贡献。

当前,中日双方需要官民并举,认真落实这一联合声明的精神和一系列有关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妥善处理有关问题,排除干扰,推动两国关系长期稳定向前发展。我们高兴地看到,这方面已有了可喜成果。根据两国领导人的共识,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协议。这说明不管多么困难的问题,只要都能以大局为重,坚持平等协商,发挥政治智慧,总会找到符合双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增进政治互信对推进战略互惠关系十分重要。应坚持两国领导人定期互访,加强高层政治对话和政府部门的友好合作。近期两国防务交流的进展和军舰互访,有利于增进防务领域的相互了解和安全互信。

中日民间友好有长期传统,基础雄厚,需进一步开展各领域的人文交流,通过各种渠道,从相互理解入手,不断加深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感情。不久前,日本对我国抗震救灾给予的支援,体现了崇高的人道主义精神,对赢得中国人民好感、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理解和信任,起到了难得的作用。

在纪念《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30周年之际,我们深切感到,当前中日关系良好发展的局面来之不易,值得格外珍惜。我们愿同日本各界人士一道,严格遵循包括条约在内的四个政治文件的精神,为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发展长期稳定的友好关系而共同努力。(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肖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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