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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密特权 VS 公民隐私权

[ 2006-05-19 09:15 ]

 

布什政府近日正式宣布将终止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为国家安全局非法监视美国公民一案的诉讼。

北加州一家联邦法院递交了一份长达8页的文件,美国司法部在文件中表示将介入该诉讼,并将努力将其撤销。

该诉讼案起始于今年一月,原告电子前沿基金会(EEF,非营利组织,总部在旧金山,主要工作是维护公民在电子世界中的基本权利)起诉联邦政府。诉状中指出,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涉嫌与国家安全局合作侵犯美国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并且触犯了联邦窃听法(该法律规定未经批准禁止电子监听)。

《洛杉机时报》在2005年12月26日的文章中援引一匿名消息,称美国国家安全局在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数据库中接入了窃听线路,该数据库储存着所有美国国内电话的信息,包括每个电话的持续时间。另外,美国电子前沿基金会(EFF)在4月初声称发现了一份可能很机密的文件,文件记录了美国电话电报局公司在运作着一个“搜索网”。美国电话电报公司一再拒绝对此发表评论并要求返还该文件。

司法部在卷宗中表示,“美国将捍卫国家机密特权”,并将撤消该诉讼。

国家机密特权是由美国最高法院在1953年提出的,它规定政府有权利撤消有可能导致军事机密泄露的诉讼案件。

布什政府的确已经注意到,仅仅颁布国家机密特权这一法令是无法保证美国电话电报公司不做出“出轨”的事情的。然而一份纲要指出,美国的国家机密特权不应当对起诉人的申辩产生任何的影响,无论是对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还是其涉嫌的监听活动都是如此。

(作者:Declan McCullagh    编译:张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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