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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香港版评论:特首报告民意与原则兼顾
[ 2004-04-16 09:30 ]

中国日报网站消息:对于香港的政制发展来说,2004415日是一个值得记住的日子。

昨天,行政长官董建华依照人大释法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提请考虑对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作出修改。为此,在北京的人民大会堂举行了一个简单而郑重的交接仪式,使人们感受到按法律办事的严谨和中央对特区政制问题的高度关注。

也是在昨天,特区政府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公布了第二号报告书,对香港政制发展涉及的有关原则性问题发表意见。它同前一份报告书一起,成为行政长官在考虑应否向中央建议激活两个产生办法修改程序的问题时,重要的参考依据。

至此,在回归将近七年的时候,修改基本法附件这一事关香港政制发展的重要议题,被正式提上日程。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2007年以后对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如需修改,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人大释法对此已经作出清晰界定,特首提交报告是有关程序的第一步。

行政长官的报告和专责小组的报告书有两个突出特点:

一是充分吸纳民意。去年“七·一”后,关于2007、2008年是否实现“双普选”的议题被炒热,引起中央的高度关注。今年1月特区政府成立专责小组,就两个产生办法的原则、程序问题进行了广泛的咨询,接触了社会各界的代表人士,在收集各种不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两份报告书。行政长官的报告正是以这两份报告书为依据而提出的。报告的结论是2007、2008年两个产生办法应当有所变更,以推动香港民主进程向前发展,符合大多数市民的意愿。

二是坚守基本原则。专责小组的报告书集中阐述了香港政制发展必须考虑的各方面因素,包括必须符合国家利益,有利于国家行使主权,不能轻易修改基本法的政制设计,坚持循序渐进而不能过急,不能脱离特区的法律地位和政治、经济、社会状况,等等。明确这些基本的原则,有助于市民理性地对待民主进程,保证特区政制发展不偏离基本法的轨道。

行政长官作为特区首长,首次行使了特区政改的激活权。作为下一个环节,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会在认真研究特首报告和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以港人的根本利益为依归,以基本法的各项原则为标准,作出恰当的决定。(信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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