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
12月13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云南省首部全面规范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保护的专门法规。
到去年末,云南省农村公路总里程达18.6万公里,乡镇通畅率达93.93%,建制村通达率为98%,初步形成以干线公路为骨架,县乡公路为依托,乡村公路为脉络,干支相连、纵横交织的公路网络。为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薄弱及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弊端,《条例》明确了农村公路资金筹集渠道和具体标准,把上位法没有规范的村道纳入条例管理范围,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特别是村道的管理和保护,使农村公路的管理保护更全面,措施更具体;进一步强化、细化了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条例》共7章48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筹措和管理、路政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条例》明确了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督、部门配合、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建立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明确养护向市场化发展的运行机制,养护执行的规范和评定标准,具体规定了农村公路养护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养护方式、大中修养护工程要求、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的责任主体和方式等,解决重建轻养、体制老化、机制不活状况。
《条例》保障了农村公路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要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随农村公路里程增加和财力增长逐步增加。规定了资金主要来源、筹措方式、农村公路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措施等,以解决资金投入不足、使用管理不严等问题。此外,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细化对违法行为的追究,针对不同的禁止性行为设置了不同的罚款下限,细化处罚方式和罚款数额,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条例》明确了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禁止在农村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放养牲畜等。如果发现有违反《条例》的行为,可以打96128举报。(记者 李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