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全省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林权抵押贷款余额由2010年的50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300亿元,为全省林业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完善林权抵押贷款配套服务体系
《意见》要求:建立省、州、县三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制度、管理软件和网络平台,在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试点设置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制定全省统一的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建立全省联网的林权抵押登记查询信息系统,为金融机构提供接口,方便查询认证;建立省、州、县林业信息发布、林权交易、中介服务为一体的林业产权交易市场,积极发展电子交易服务系统;集体林权评估采取林业资源调查、银行内部评估、中介评估和免评估等灵活方式评估,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小额林权抵押贷款项目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评估或与借款人共同商议确定抵押资产价值,免收评估费用;加强对抵押物的监管,对林权抵押期间抵押的林地、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和流转手续,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林权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建立乡镇林业站信贷联络员制度,协助银行做好贷后抵押物的跟踪和监管;试点建立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对出现风险的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实行由收储中心收储抵押物,再以市场公开拍卖方式处置,化解银行信贷风险。
创新扶持政策
《意见》规定:各级人民银行对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办较好、林业信贷投放较多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通过发放再贷款的方式拓宽其资金来源,提高其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能力;大力推行以林农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充分发挥省林业投资公司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担保、再担保的业务,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扩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范围,提高财政保费补贴比例,鼓励创新森林保险产品;30万元以下小额林权抵押贷款优先纳入省级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范围给予贴息,各级也要加大对林权抵押贷款的贴息扶持力度;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省级财政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林权抵押贷款,按新增量的0.5%给予风险补偿;建立林地调整风险补偿机制,在林权抵押贷款期间因各级人民政府规划调整林地的属性和用途等原因导致抵押林权价值降低的,政府和相关权益人应给予抵押人降低林权价值部分的补偿,并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林业生产的特点、林权期限、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允许采取“一次核定、循环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最高额抵贷办法,增加贷款资金操作的灵活性和使用的便利性;对林权抵押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政策,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1.3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林权抵押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增强信贷人员发放贷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来源:中国日报云南记者站(通讯员 蔡苍浩 )编辑:张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