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出台规定问责大气污染“人祸”

2015-03-24 14:31:14 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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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云南频道3月24日电(记者白靖利)云南省昆明市近日出台规定,惩治大气污染“人祸”。在履行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大气污染程度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被问责,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办法》,全市各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工作人员,在履行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大气污染程度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委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市环保局提出问责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问责,被问责情形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按照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出现八种情形将被问责,包括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目标任务、空气质量达不到目标,对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所发生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对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陷害等。

一旦发生上述情形,将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轻微,进行约谈;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责令公开道歉问责;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检查问责;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给予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问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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