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实施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将被严惩
人民网昆明12月2日电 12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正式实施了《昆明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落实到全市乡镇一级党委、政府部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工作格局。
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包含6章24条,由十届昆明市委第79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明确了党委在安全生产方面的6项职责;明确了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8项职责;确定了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建立7项工作制度和对安全生产的考核监督。其中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亿元GDP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列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目标;将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较大事故控制起数、重大及以上事故“零控制”作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考核指标。
为保证《规定》的严格落实,昆明市委将每年举行一次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将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常务会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市纪委和市委、市政府将对各级各部门进行严格检查和跟踪督办,一旦发现安全生产工作执行不力,“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将进行约谈,对因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将从严惩处。(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