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试行保障房价格管理新规 租售价统一分级管理

2013-12-31 16:24:50 来源: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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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售价

不得低于成本价 利润不超过5%

《规定》指出,城镇保障性住房销售主要包括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符合“先租后售”有关规定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其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的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一并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价。销售价格的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利润方面,经适房按不超过3%计算;限价商品房按不超过5%计算;企业或单位自建属棚户区改造住房销售给所属职工的不得盈利,利润率为零;企业或单位将土地交由开发经营企业开发建设属棚户区改造的住房,销售给本企业或单位职工的利润率按不超过3%计算;政府主导建设的廉租房、公租房销售价格不得赢利;政府与企业共建的廉租房、公租房的销售价格,政府投资的部分不得赢利,企业投资的部分利润率按不超过2%计算;企业或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廉租房、公租房的销售价格利润率按不超过2%计算。

此外,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由开发单位分摊的各种费用均不得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中。

价格透明

租金和售价应向社会公布

《通知》要求廉租房、公租房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城镇保障房销售时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当地价格、住建主管部门审批的基准价格和价格浮动幅度标准文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购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城镇保障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一套一标,一经批准公布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价格主管部门对城镇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或单位如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价格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此规定将试行一年。

≤70%

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租房租金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区域或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

≤5%

保障房销售利润,经适房按不超过3%计算;限价商品房按不超过5%计算

(记者 朱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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