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顺路送人还是非法营运? 私家车主状告昆明市交通局终审判决车主打赢官司未取回“黑车”

我不是开黑车的,我是顺路送人的。 首席美编 刘一飞 画
去年4月14日晚,昆明人王先生开私家车在机场拉人时,被昆明市交通局稽查部门以非法营运为由没收了车辆。事后,王先生将昆明市交通局告上法庭。据悉,这是云南省首例因“非法营运”行政执法而导致的诉讼案。昨日记者获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处罚决定,昆明市交通局败诉。
车主诉称
出于好意顺路开车送人
王先生诉称,去年4月14日晚,他开着私家车到昆明机场去接一位多年不见的朋友,由于飞机晚点所以在机场附近逗留时,无意间遇到一个在旅行社工作的熟人黄小姐,于是两人便闲聊起来。交谈一会,黄小姐有事就离开了,他也就回到车上休息。过了20多分钟,黄小姐带着一男子找到他,介绍说该男子是她的一个朋友,如果方便的话就帮忙将他送到酒店。出于对黄小姐的好感,反正也是顺路,王先生也就爽快地答应了下来。
当时由于飞机晚点,而且酒店也离机场不远,于是王先生就选择先送黄小姐的朋友去酒店。当车子刚到停车场收费口时,突然出来几个便衣,自称是交通稽查人员,将车堵下说是要进行盘查。最后告诉王先生说,经核查该车无城市客运许可证,且非法从事城市客运活动,依据相关条例对其作出没收车辆的行政处罚决定。
朋友证明
司机事先并不知情
面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先生感觉到自己非常冤枉,当时就拒绝签字,并一再申明是帮朋友送人。当车辆被稽查人员强行开车后,王先生只好去找到黄小姐,希望她去找到她这个朋友来为自己证明,但没有找到。
后来,黄小姐才说,她在旅行社上班,主要是负责外联工作,其实也就是在机场附近为旅行社招揽游客。当晚,她问到一名男子,该男子说准备到附近一家酒店住,说好车费是50元。谈好价格后,黄小姐发现周边没有认识的驾驶员,于是就想到王先生,找他帮忙送人。
黄小姐承认,她和乘客相互并不认识,谈好50元钱车费一事,自己也没有告诉王先生,王先生事先并不知道这件事,以为只是帮她送个朋友。
交通局说法
司机负责送人然后分钱
王先生坚称,乘客上车前他并没有和乘客接触过,更没有收到过对方一分钱。有没有收钱,有没有谈车费,那是黄小姐与乘客之间的事情,与他无关,不该处罚他。
针对原告的说法,昆明市交通局反驳称,在对乘客的调查记录中,乘客已证实与驾驶员议价为50元的事实。可原告称当天到飞机场去接一个多年不见的朋友,但为何丢下朋友不管,而是去接黄小姐的朋友?这样的事情,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那么,只有一种可能的情况就是,说明黄小姐与王先生一同参与了非法客运,由黄小姐负责招揽乘客,王先生负责送客,事后分钱。
虽然王先生拒不承认有私自载客的事实,但其他相关证据完全可以证明他从事了违法营运活动。因此,对其所做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至于王先生所说的强行扣车,昆明市交通局认为是对相关物证即运输车辆进行了必要的证据保存,该行为也是合法的。
一审结果
司机状告交通局败诉
2010年6月24日,在与相关部门协商多次无果后,王先生一纸诉状将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的上级单位昆明市交通局告上了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所做的处罚决定,并赔偿损失。
去年7月22日,西山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云南省首例因“非法营运”行政执法而导致的诉讼案,王先生的朋友黄小姐为他出庭作证。王先生坚持认为自己并未进行任何营运活动,昆明市交通局认定自己系非法营运是完全错误的,而且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出示证件,也没有说明任何来历,更没有给予自己陈述申辩的权利,就强行扣车。
一审法院认定,去年4月14日晚上,原告王先生驾驶一辆自用轿车在昆明机场被交通稽查人员堵下,经查实,向乘客议价收取50元钱的车费,将乘客拉到附近一家酒店,属于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由于原告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暂扣了车辆。去年5月17日,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下达了没收非法客运车辆的处罚决定。
西山法院认为,昆明市交通局出租汽车管理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所以认为原告提出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去年9月16日,西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
撤销“非法营运”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王先生不服,于去年11月8日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王先生在上诉状中认为,西山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与乘客有任何议价或者收取报酬的前提下,就认定自己与黄小姐一同参与了非法营运,并主观推断是由黄小姐招揽乘客给自己负责运送。难道受熟人之托帮忙也违法吗?
王先生说,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黄小姐的委托才送人的,就算存在议价行为或者别的事情那也是黄小姐与乘客之间的事情,与自己没有关系。王先生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存在很大的瑕疵。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关系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昆明市交通局虽然作了案件调查,但乘客的供述均不能证明王先生本人参与议价,明显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昆明市交通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说法
司机可要回被没收私车
昨日,王先生对记者说,他拿到了终审判决书,法院也判定昆明市交通局行政处罚无效,但他还没有取回自己的车,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他拿着判决书找了多个部门反映,但没有任何结果,就连自己的车现在在何处,自己也不知道。
对此,有律师称,既然法院已经终审判决交通局行政处罚无效,一般而言,当事人就可以向昆明市交通局要回自己被没收的车辆。至于相关损失的赔偿,最好通过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建议通过司法途径另案起诉。
来源:云南网 (记者 夏体雷 实习生 刘 畅) 编辑:杨鑫 许银娟